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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應美中經濟與安全審議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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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美國國會美中經濟與安全審議委員會有關《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報告,政府發言人今日(五月八日)作以下回應:

  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

  法治及司法獨立是香港特區的核心價值。特區政府高度重視和全力維護這些核心價值,並致力保障所有市民的安全。

  移交逃犯一直是打擊嚴重罪案和避免罪犯在其他地方躲避以免受法律制裁的國際做法。香港特區的移交逃犯制度參考了聯合國制定的指引和範本,在人權保護方面以世界上許多司法管轄區普遍採用的原則為基礎。香港特區已與20個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簽訂了移交逃犯長期協定。香港特區一直按其核心政策目標,積極與其他不同司法管轄區進行商討,以期達成更多長期移交安排及擴闊合作網絡。

  香港特區提議修訂兩條本地條例,分別為《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法例第525章),目的是要處理兩個現實問題:(一)二○一八年初在台灣發生一宗香港人殺害另一香港人的謀殺案,涉案疑犯隨後逃回香港特區;(二)堵塞現行刑事事宜協作制度的現存漏洞,當中在某些情況下,相關的地理限制和不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序令法例無法運作。

  修訂建議並非針對某單一司法管轄區,更非一般市民。法例獲得修訂後,當有需要處理的案件及在有絕對需要時,香港特區可以同一標準及互相尊重的原則,與未簽訂長期協定的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以個案形式有效地處理這些嚴重罪案。類似的個案方式移交安排,已在英國和加拿大的法律中實行了數十年。個案方式移交針對的是按表面證供犯了嚴重刑事罪行的逃犯,並因所犯的罪行而被通緝。

  建議的法例修訂絶不會影響香港特區現行20份長期移交逃犯的協定。所有20份協定中的特定條款將繼續禁止將任何逃犯從香港轉移交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建議中的個案移交方式只是在達成長期協定及其生效前的一個補充措施。長期協定一旦達成,個案方式移交便不再適用。

  就個案方式移交的請求,香港特區有全權去處理或不處理。現有法例的所有人權和程序保障在個案方式移交安排下全部保留,這些保障均參考了聯合國的引渡示範條約及符合海外司法互助的通行做法,包括必須符合兩地同屬犯罪原則、死刑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一罪不能兩審、政治罪行不移交、可申請人身保護令,以及有上訴及司法覆核的權利等。

  建議的法例修訂旨在保障香港特區守法的市民。修例建議若通過,將保障商業活動免受罪惡威脅,亦有利香港特區的營商環境。

  現時就本地法律的建議修訂是為加強香港特區處理犯了嚴重刑事罪行的逃犯的能力,令香港特區成為國際間打擊犯罪的更好合作夥伴。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