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有關偷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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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終審法院就一宗上訴案頒下判決,裁定答辯人使用自己的流動電話偷拍面試試題並把其外泄的行為,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因此沒有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 161(1)(c)條(即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在上述判決作出後表示,警方正與律政司商討如何處理九宗同類案件,該等案件的詳情及處理方法為何;
 
(二)鑑於有評論指出,在上述判決作出後,警方難以引用任何法例檢控在私人地方使用自己手機偷拍的人士,政府在訂立法例堵塞此漏洞前,有何措施遏止該等行為;
 
(三)鑑於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建議新訂一項窺淫罪,並已於去年五月進行公眾諮詢,政府會否立即展開有關的立法程序;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立即就立法禁止偷拍機密文件或資料的行為展開研究;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鑑於現時資料使用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所載保障資料原則不會直接構成刑事罪行,而只有當該人不遵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就此違反情況向其發出的執行通知時才屬刑事罪行,以及該罪行的最高罰款只是五萬元及監禁兩年,政府會否修訂第486章,以加強對偷拍等侵犯私隱行為的阻嚇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訂明,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日後任何時間,即屬犯罪:
 
(a)意圖犯罪;
(b)有不誠實意圖而進行欺騙;
(c)目的是為了不誠實地使自己或他人獲益;或
(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上述條文旨在打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例如非法入侵電腦系統行為等科技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終審法院於二○一九年四月四日在律政司司長訴鄭嘉儀及另三人 [2019]HKCFA9一案中裁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的文本、文意和目的均顯示,在詮釋該條文時,有關的條文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換言之,根據恰當的詮釋,當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而其中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該行為便不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
 
  政府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經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律政司和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後,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二)截至今年四月三十日,警方有八宗與《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名有關的案件等待處理。另外一宗案件,早前已改控《醫院管理局附例》有關未經醫院內病人同意拍攝的罪行,法律程序仍在進行。警方會繼續和律政司密切商討,以確保相關案件獲適當處理。例如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檢視是否繼續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作出檢控,或考慮改控其他控罪的可行性。
 
  由於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因此處理的方法不能一概而論。在考慮每宗案件的過程中,律政司會按實際案情、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相關刑事檢控決定。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的法例(例如是盜竊、欺詐等),均適用於通過互聯網或利用科技所犯的罪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針對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對非法入侵電腦及取用他人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違法行為,仍然有效。
 
  我們理解社會對偷拍裙底等的行為的關注。視乎案件的實際情況和證據,有關行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0條「遊蕩」,最高可處監禁兩年;《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十二個月;或普通法的「破壞公眾體統」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七年。
 
  如拍攝行為涉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所指的「個人資料」,並在收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時違反條例附表一的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可向有關人士發出執行通知。違反執行通知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兩年,另處每日罰款。
 
(三)及(四)針對終審法院於二○一九年四月四日就《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的判決所帶來的影響,保安局正與相關部門詳細研究判詞,積極研究有關罪行的修例工作,以盡快提出相關的立法建議。
 
  其中,在「窺淫罪」方面,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剛於四月三十日發表《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報告書,建議新訂一項特定的窺淫罪,以針對在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的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的行為;以及新訂一項特定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保安局歡迎法改會的建議,並會細心研究和跟進報告書。我們會建議在七月的事務委員會作討論,之後展開諮詢,並盡快提交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另一方面,鑑於資訊科技、電腦和互聯網方面發展迅速,加上其有被利用來從事犯罪活動的潛在可能,法改會的一個小組委員會已在今年一月就電腦網絡罪行這個課題展開研究。保安局會繼續密切留意小組委員會的研究進展。
 
(五)資訊科技和網上通訊發展迅速,科技進步為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帶來新挑戰,政府亦高度關注如何完善對個人資料的規管。政府對修訂及改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持開放態度。目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已聯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開展檢視《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相關規定和罰則的工作,包括研究設立強制性資料外洩通報機制、個人資料保存期限,以及對資料處理者的規管等各方面。政府亦會因應公署就近期個人資料外洩事故進行的調查結果及公署的建議決定如何改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使公署有效加強規管個人資料的保障。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