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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還押候審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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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由於荔枝角收押所及大欖女懲教所經常爆滿,還押候審的男女人士不時需被轉送往其他懲教院所(例如赤柱監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五年每年:
 
(一)候審人士被還押的平均及最長時間;及
 
(二)因上述收押所/懲教所爆滿而從該等院所被轉送往其他懲教院所的還押候審人士數目?
 
答覆:
 
主席:
 
  就郭議員提問的兩部分,政府根據從相關部門蒐集所得的資料,綜合回覆如下:
 
(一)懲教署的職責包括管理懲教院所的運作,以羈管被法庭判處監禁的罪犯及由法庭頒令還押候審的人士。懲教署並無備存過去五年候審人士被還押的平均及最長時間的統計數字。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D(1)條,被告人有權獲准保釋候審。第221章第9G(1)條訂明,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會有下列行為,則可拒絕被告人保釋:
 
(i)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
(ii)在保釋期間犯罪;或
(iii)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法庭在決定是否拒絕保釋時,可顧及下列載於第221章第9G(2)條的因素:
 
(i)指稱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時,相當可能處置被控人的方式;
(ii)被控人的行為、態度及操守;
(iii)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聯繫及財務狀況;
(iv)被控人的健康、身體和精神狀況及年齡;
(v)被控人以往任何獲准保釋的歷史;
(vi)被控人的品格、經歷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話);
(vii)被控人犯被指稱罪行的證據的性質及分量;
(viii)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
 
(二)懲教署致力在所有懲教院所為在囚人士提供穩妥、安全、人道、合適及健康的羈管環境。
 
  懲教署一般會將還押的成年男性及女性分別羈押於荔枝角收押所及大欖女懲教所。為紓緩在這些院所間中出現的過度擠迫情況,自二○一六年八月起,部分男性還押在囚人士由荔枝角收押所被移送至赤柱監獄,而自二○一七年一月起,部分女性還押在囚人士由大欖女懲教所移送至羅湖懲教所。過去三年(即二○一六年至二○一八年)年底,分別移送至赤柱監獄及羅湖懲教所的男性及女性還押在囚人士人數表列如下:
     
年份
(於該年12月31日)
由荔枝角收押所移送至赤柱監獄的男性還押在囚人士人數 由大欖女懲教所移送至羅湖懲教所的女性還押在囚人士人數
2016 201 -
2017 227 52
2018 335 79
 
  懲教署會繼續因應在囚人口變化,靈活調配資源,並規劃及推行不同措施,以改善及提升老化的設施(包括在有需要時重建相關的懲教院所,以增加收容額)。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