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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小型屋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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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業強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小型屋宇政策於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實施以來,政府以三種方式(即免費建屋牌照、以私人協約批出政府土地和換地的方式),向男性原居村民批出小型屋宇契約。上月八日,高等法院就小型屋宇政策的司法覆核案頒下裁決,裁定該三種方式當中,只有以免費建屋牌照興建小型屋宇屬《基本法》第四十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合法合憲。此外,高等法院頒令該裁決於作出六個月後才生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每個位於新界的分區地政處,由二○○九至二○一九年(截至上月三十日),每年分別(i)接獲、(ii)批准、(iii)拒絕及(iv)正在處理多少宗以上述三種方式批出小型屋宇契約的申請,並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有關數字;及

分區地政處:     
申請宗數
免費建屋牌照 私人協約 換地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二○○九                        
二○一○                        
……                        
二○一九
(截至
上月
三十日)
                       

(二)鑑於就按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批出的小型屋宇契約而言,發展局於上月八日發出的新聞稿中表示,地政總署會暫停接收新申請及暫停處理現有申請,但地政總署署長在回覆本人就二○一九至二○二○年度開支預算提出的書面問題時表示,在尚未決定是否上訴之前,過往以各種形式提出的申請會如常繼續處理,政府可否澄清與該兩種方式有關的申請現時的處理情況;地政總署會否繼續處理該等申請,直至上述判決生效日或上訴法庭就有關的上訴(如有的話)作出判決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小型屋宇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實施。根據有關政策,年滿18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由二○○九年至二○一九年(截至三月三十一日),地政總署轄下各個新界分區地政處接獲、批准、拒絕和正在處理以免費建屋牌照方式、以私人協約方式及以換地方式的建造小型屋宇申請個案的分項數字,載列於附件。
 
(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二○一九年四月八日對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作出裁決。法庭裁定小型屋宇政策下的免費建屋牌照屬於《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合法合憲,政策下的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則不屬該等合法傳統權益。另外,根據法庭於四月三十日就濟助等有關事宜所頒下的命令,法庭確認就換地申請而言,四月八日有關違憲的裁決只適用於涉及政府土地的換地申請。
 
  因此,政府會繼續處理免費建屋牌照申請,以及以換地方式而不涉及政府土地建造小型屋宇的申請。
   
  在該司法覆核案件的與訟各方同意下,法庭在四月二十九日批准延長上訴申請期限至五月二十八日。現時,發展局正與法律團隊仔細研究是否提出上訴。在考慮是否上訴期間,就申請土地興建小型屋宇而言,地政總署暫停接收以私人協約方式申請政府土地及那些牽涉政府土地的換地申請,亦會暫停處理已接收的該類申請。法庭已表示四月八日的裁決由十月八日起生效,而違憲裁決不影響裁決生效前所作出的批約的有效性。對於在十月八日前是否及如何處理私人協約申請及那些牽涉政府土地的換地申請,發展局需要與地政總署和法律團隊小心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法律問題和實際操作。畢竟法庭的裁決已表明透過私人協約及透過牽涉政府土地的換地興建小型屋宇屬於違憲,法庭亦沒有就裁決生效前如何處理屬該等類別而未經批核的申請對政府作出指示。政府認為現階段在考慮是否提出上訴期間繼續暫停處理該類別的申請,是審慎的做法。
   
  就問題中提到,地政總署署長回覆議員對二○一九至二○二○年度開支預算提出的書面問題時表示,「在尚未決定是否上訴之前,過往以各種形式提出的申請(包括重建申請),則會如常繼續處理」。有關表述出現於書面答覆編號DEVB(PL)172及DEVB(PL)184的中文譯本,與這兩條題目英文答覆的相關部分(註)出現了差異,中文譯本並不準確。有關中文譯本已被更正,並已上載至立法會的網頁。該部分的答覆主要是表明對於過往為興建小型屋宇而批出的各種批約,政府會繼續如常處理根據批約條款提出的各項申請(例如豁免證明書、滿意紙、撤銷轉售限制、重建等申請)。有關說明並非在談論政府如何處理未經批出的私人協約及換地申請。

註:DEVB(PL)172 的有關英文答覆為 "Pending a decision on whether to appeal, applications in relation to all forms of grants made in the past (including rebuilding applications) will continue to be processed as usual"; DEVB(PL)184 的有關英文答覆為 "While processing of outstanding applications for PTG and Land Exchange will be suspended pending a decision on whether to appeal, the FBL applications as well as applications in relation to all forms of grants made in the past will continue to be processed as usual"。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