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專營的士服務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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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專營的士服務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專營的士服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透過建立新的規管制度,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出和管理專營權,以設立專營的士服務。

  近年市民對的士服務多所詬病,同時對較高質素且具備「網約」特色的個人化點對點公共交通服務的需求日見殷切。為此,政府在二○一七年六月完成的《公共交通策略研究》下全面檢視了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的需求,並建議應雙管齊下以提升服務。一方面,政府會繼續致力改善現有普通的士的服務質素及經營環境,另一方面,政府建議推出專營的士以回應社會上對服務質素較佳而具備「網約」特色的個人化點對點公共交通服務的需求。

  政府建議以試驗計劃推出600輛專營的士,透過公開招標批出三個專營權,每個專營權可營運200輛專營的士提供專營的士服務。專營權為期五年,不可轉讓及不能續期。就此,《條例草案》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向註冊公司批予專營的士服務的專營權,並可施加專營權條款。《條例草案》亦訂明專營權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五年,以及指明在某一時間,用以提供專營的士服務的專營的士的總數,不得超過600輛。

  在決定專營的士的數目時,我們小心考慮到在試驗計劃下服務需求存在不確定性、的士業界的關注,以及專營的士對普通的士業務發展的影響。我們亦顧及每支車隊須有一定規模以服務乘客及維持營運效率,同時須維持專營的士市場的良性競爭,因此三個專營權的數目是合適的。

  專營的士的特色是以專營權模式營運,政府可在專營權條款清晰訂明服務水平,並為車輛類型、車廂設施、「網約」安排、安全要求、司機培訓、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等定下服務標準。當中包括要求車隊中必須有至少五成為可供輪椅上落的車輛、最低車價及車齡限制的要求、營辦商必須提供具召喚服務的手機應用程式、專營的士須設有全球定位系統、USB充電設施、免費Wi-Fi,並提供最少一種電子支付方式等等。

  透過專營權制度,營辦商可集中管理其車隊及司機的服務質素,政府可通過專營權條款監督營辦商的表現。在這方面,《條例草案》賦權運輸署署長,若營辦商沒有遵從本條例、任何根據本條例所作的指示或要求,或並非依循其專營權提供專營的士服務,則可向該營辦商施加經濟罰則。在專營期下重犯相同性質的違規可被施加較重的經濟罰則。情況嚴重者,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根據《條例草案》所授予的權力暫停或撤銷其專營權。這安排有助政府監管營辦商的服務,以長期確保專營的士服務的質素。

  至於收費方面,我們建議專營的士採用與現時普通的士相似的收費結構,分別為落旗、跳錶以及其他收費,而整體收費水平應較普通的士高約五成。在決定專營的士服務的合適收費水平時,我們除了考慮市民的接受程度,亦顧及到須向營辦商提供足夠和合理誘因,使他們能夠在較高的營運成本下長期維持高質素的服務。此外,為普通的士與專營的士訂立明確的收費差距,使兩者各自有更清晰的市場定位,同樣重要。《條例草案》的附表載有專營的士服務的收費結構,待草案通過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藉命令修訂附表,指明確實的收費。

  政府曾於二○一五年十一月、二○一六年六月及二○一七年四月就推出專營的士的建議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其間,政府一直透過不同渠道多次與的士業界團體、工會及其他持份者溝通,聽取意見。社會亦普遍支持政府推出專營的士。

  我們留意到部分的士業界擔憂專營的士會對普通的士行業帶來衝擊,認為即使要推行專營的士,亦只應透過讓部分普通的士牌照轉換成專營的士經營權先行先試,而非就新專營權進行招標。然而,考慮到公開競爭的原則,我們認為此訴求等同封閉市場,並不可取。事實上,現有的士營辦商亦可投標申請專營的士專營權,而具備在香港營運普通的士及其他公共交通服務經驗的投標者,其申請將會獲得較高分數。

  另外,我們注意到業界擔心推出600輛專營的士可能加劇現時的士司機短缺的問題。在這方面,即將推出的600輛專營的士只佔現時全港18 000多輛的士的約3%,而全港現時有約21萬人士持有的士駕駛執照,當中估計約5萬人為現職司機,相信引入專營的士對現有的士的人手情況不會構成很大影響。我們在評審專營的士專營權的申請時,會向擬與其司機維持僱傭關係的申請者給予較高分數,鼓勵營辦商加強對司機勞工權益的保障,從而為司機帶來較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以助吸引新人入行。

  我必須在此強調,引入專營的士的目的並非為了取替普通的士,而是與普通的士服務相輔相成,兩者日後在公共交通系統中的角色定位各有不同。普通的士依然是個人化點對點公共交通服務的主體,供應最多,收費水平相對較能照顧普羅大眾的消費力。專營的士的數目不會太多,為市民提供普通的士以外的另一選擇,以滿足社會上對服務質素較佳、收費較高並具備「網約」特色的個人化點對點公共交通服務的需求。

  除了剛才提及的內容,《條例草案》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專營的士服務的相關事宜訂立規例,包括營辦商的責任、司機及乘客的行為,相關罪行及罰則等。《條例草案》亦賦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修訂該等規例。有關規例須待主體法例獲通過後才會制訂。此外,《條例草案》會對其他成文法則作出相關及相應修訂。

  《條例草案》的詳細建議,已載述於今年四月十七日向立法會發出的參考資料摘要。我們懇切期望《條例草案》能得到立法會的支持,並早日獲得通過,讓市民可早日選用專營的士服務。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