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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公園內的曲藝表演引致噪音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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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鄺俊宇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不時有不少人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公園內進行未經批准的曲藝表演,部分人表演時使用擴音器,產生巨大聲浪。屯門公園多年來是曲藝表演造成噪音滋擾的黑點。儘管康文署已在園內遠離民居的角落設立了兩個自娛區,以供進行已登記和不使用擴音器的曲藝活動,但甚少曲藝表演者申請使用。他們繼續在園內其他地方使用擴音器進行表演,對遊人及附近居民造成噪音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分別有多少名在康文署轄下公園進行曲藝表演的人士,因發出過量噪音而被(i)康文署根據《噪音管制指引》發出警告信,以及(ii)噪音管制監督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檢控;有多少宗定罪個案,以及當中有多少宗屬重犯個案;
 
(二)在康文署轄下公園內進行分別(i)已獲和(ii)未經批准的表演,並收取打賞或酬金的人士,有否觸犯《遊樂場地規例》(第132BC章)或其他法例;及
 
(三)過去三年,康文署分別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在屯門公園自娛區內表演的申請;鑑於當局最近建議修訂第132BC章,以更有效管控康文署轄下公園內的噪音滋擾問題,康文署有否評估該項措施能否杜絕曲藝表演者在屯門公園內表演所引致的噪音問題?
 
答覆:
 
主席:
 
就鄺俊宇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噪音管制指引」中所指的噪音皆受香港法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條例》管制,而《噪音管制條例》的條文是由環境保護署署長及警務處處長共同執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於轄下公眾遊樂場地進行執法行動加強監控噪音滋擾問題時,主要依據《遊樂場地規例》(第132BC章)第25條。
 
  《遊樂場地規例》第25條規定「除非署長已以書面准許操作或彈奏某種樂器,或利用某種樂器發出任何聲響,或唱歌,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對任何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造成煩擾的情況下,在遊樂場地內操作或彈奏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或無線電器具),或利用該等樂器或其他器具發出任何聲響,或唱歌。」
 
  一般情況下,市民在公園內彈奏樂器或唱歌自娛而未有對其他場地使用人士造成滋擾,公園的管理人員不會作出干預。然而,當他們發出過大聲浪,對公園使用人士造成煩擾並向康文署作出投訴,場地管理人員會勸喻他們減低音量。若有關人士不理勸喻,場地管理人員會按實際情況,在有場地使用者感到煩擾並願意作控方證人及取得足夠證據的情況下,考慮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25條向違規人士作出檢控。過去三年,共有兩宗成功在屯門公園進行檢控的個案。
 
(二)現時《遊樂場地規例》或其他法例,並無禁止市民以利是的形式,在公園內打賞他人。因此,表演者在公園內接受市民的利是打賞,並無觸犯有關法例。然而,每宗檢控個案需按其情況和搜集到的證據,由法庭作出裁決。
 
  團體如獲批准使用康樂場地進行非指定用途的活動(例如表演活動),康文署會向申請人發出批准信,並述明租用康樂場地作非指定用途的條件,例如在未獲康文署事先批准,不得容許派發或售賣小食飲品或任何商品及不得向參加活動的人士收取入場費或募捐,及接受任何形式的金錢打賞。如租用人違反康文署的任何使用條件,康文署可要求租用人交還場地。
 
(三)屯門公園設有兩個自娛區,另設有一個露天劇場,可供團體申請作曲藝活動等用途。過去三年(由二○一六年五月至二○一九年四月),上述自娛區及露天劇場的申請及批核數目表列如下:
年份 申請數目 合計 批核數目 合計
自娛區 露天劇場 自娛區 露天劇場
二○一六年五月至
二○一七年四月
423 745 1 168 370 304 674
二○一七年五月至
二○一八年四月
382 699 1 081 372 297 669
二○一八年五月至
二○一九年四月
390 812 1 202 370 279 649
合計: 1 195 2 256 3 451 1 112 880 1 992
 
  康文署一直密切監察噪音滋擾的情況,並已採取多項噪音管制措施,例如劃定適當範圍供團體進行曲藝活動、與警方進行聯合行動、增加人手監察歌唱活動,以及於指定公園訂定場地守則規管揚聲器的使用等,以改善和管理公園噪音滋擾問題。現時,康文署在引用《遊樂場地規例》第25條執法時,須證實有「使用遊樂場地的人」受到煩擾,而該名使用場地的人也願意擔任控方證人。為回應公眾對妥善和有效管制公園噪音滋擾的要求,我們建議就第132BC章第25條作出簡單的修訂,以「人」取代條例中的「使用遊樂場地的人」。這項修訂將有助推動市民在公眾遊樂場地作出負責任和檢點的行為,並阻嚇有人不負責任地使用揚聲器及類似設備,對其他使用公園人士、附近居民或公園管理員造成煩擾。根據該修訂建議,如康文署公園管理員及任何其他人士(特別是附近居民)受到噪音煩擾,均可為康文署的執法行動擔任控方證人。為更有效管制公眾遊樂場地的噪音滋擾,我們希望於本年內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該規例提交修訂建議,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