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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政府外判服務合約下僱用的非技術員工的僱傭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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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兆平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去年十月十日公布多項措施,以改善在今年四月一日或以後招標的政府外判服務合約下僱用的非技術員工(外判員工)的僱傭福利(改善措施)。至於(i)去年十月十日至今年三月三十一日的過渡期內處於招標階段和(ii)已按舊有條款批出的合約,政府則會作出過渡安排,以期有更多外判員工受惠。另一方面,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近年透過有效期為六年的投標批出外判服務合約,而期內與有關承辦商的合約每兩或三年可續訂一次(可續約安排)。有受聘於該等承辦商的員工反映,他們並未受惠於改善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哪些政府部門外判服務時採用包含可續約安排的招標章程;
 
(二)在可續約安排下批出的外判服務合約是否受改善措施涵蓋;如是,房委會及有關政府部門會否與有關承辦商磋商盡快落實該等措施;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方案令有關的員工可受惠於改善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現時分別有多少份(a)在過渡期內及(b)在本年四月一日後,按可續約安排批出的外判服務合約不受改善措施涵蓋,並以表列出每份合約的下列詳情︰
 
(i)服務類別(例如潔淨、保安或物業管理)、
(ii)採購的政府部門名稱(例如房屋署)、
(iii)承辦商名稱、
(iv)服務地區、
(v)外判員工的人數,以及
(vi)合約及標書的開始及屆滿日期?
 
答覆:
 
主席:
 
  在諮詢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及相關政府採購部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相關政府採購部門提供的資料,現時所有部門經招標批出、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服務合約並沒有採用房委會合約的特別條款,作可續約安排。部門應在合約期完結後,重新招標批出合約,並在重新招標時加入保障非技術員工僱傭福利的新措施。
 
  房委會是負責制定及推行公共房屋計劃的法定機構,房屋署為其執行機關。房委會不受政府的採購規定約束,採購服務時會參考政府的做法,適當地將合用的原則和做法納入本身的制度和規例。
 
  為了保障非技術員工,房委會在批出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服務合約時,會要求其服務承辦商採用由勞工處制定的「標準僱傭合約」。為配合政府保障非技術員工福利的新措施,房委會亦會在新訂的相關合約全面採用新修訂的「標準僱傭合約」,並適當參照政府公布的過渡安排。
 
  根據房委會提供的資料,現時房委會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服務合約,大部分合約期為兩至三年,並設有特別條款,規定若服務承辦商符合續約條件,約滿後如雙方同意,可按原來條款(除另有規定外)延長合約期一至兩次。延長合約期則視乎合約條款而定。為了保障非技術員工,房委會在引用上述特別條款延長相關合約時,亦會要求服務承辦商與非技術員工簽訂新的「標準僱傭合約」。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