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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區軍用碼頭法律保護相關的五項附屬法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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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三日)在憲報刊登五項附屬法例,以給予中區軍用碼頭適當的法律保護,及確保航行及船隻在海上的安全。該五項附屬法例分別為:

(一)《2019年受保護地方(修訂)令》;
(二)《2019年受保護地方(保安)(特派守衞)(修訂)令》;
(三)《2019‍年軍事設施禁區(修訂)令》;
(四)《201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規例》;及
(五)《2019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修訂)規例》。

  其中《2019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修訂)規例》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訂立,其餘四項命令及規例則由行政長官在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後分別作出及訂立。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根據中英兩國政府於一九九四年就香港軍事用地未來用途的安排所互換的照會(《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須在中環填海工程完成後的最終永久性岸線靠近現時中環軍營之處預留150米長的岸線,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駐軍」)重建軍用碼頭。為履行有關責任,特區政府在相關填海工程中,為駐軍重建了軍用碼頭。」

  發言人續稱:「中區軍用碼頭屬軍事設施,用於防務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駐軍法》) 第‍12‍條,特區政府應當與駐軍共同「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軍事設施」,以及特區政府應「協助香港駐軍維護軍事禁區的安全」。因此特區政府有責任為中區軍用碼頭進行本地立法工作,給予其適當的法律保護。現時,駐軍在香港的其餘18處軍事用已受本地法例保護。」

  發言人補充:「政府今日在憲報刊登的五項附屬法例,分別給予中區軍用碼頭適當的法律保護,及確保航行及船隻在海上的安全。」

  其中《2019年受保護地方(修訂)令》把碼頭的陸上範圍列為「受保護地方」;而《2019年受保護地方(保安)(特派守衞)(修訂)令》則授權由駐軍聘用的公司所僱用的合資格守衞人員為「特派守衞」,履行《受保護地方(保安)條例》(第260章)下「特派守衞」的職責,包括保護碼頭設施,以及制止無適當授權人士進入或企圖進入碼頭的陸上範圍。

  此外,中區軍用碼頭的陸上範圍有四座一層高的建築物。《2019‍年軍事設施禁區(修訂)令》把該四座建築物列為《軍事設施禁區令》(第245B章)下的「禁區」。與其他所有軍事用地一樣,除非獲駐軍發出的個別許可證,任何人士均不得進入該四座建築物。

  至於《201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規例》及《2019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修訂)規例》,則在碼頭對開水域指明兩個海上限制區域,分別為:

(一)一個內圍限制區域(沿海濱長度230米;距碼頭100米),限制未經海事處處長允許的船隻進入、逗留、碇泊、繫泊或停泊;及 
(二)一個外圍限制區域(沿海濱長度300米;距碼頭200米;但不包括上述內圍限制區域),不超過60米長的船隻可經過,但除非得到海事處處長允許,否則不得逗留、碇泊、繫泊或停泊。至於長60米或以上的船隻,除非得到海事處處長允許,否則禁止進入、逗留、碇泊、繫泊或停泊。 

  五項附屬法例將於二○一九年五月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視乎立法會的審議結果,它們將於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2019年5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3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