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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事務管理局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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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
 
  本新聞稿撮述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於二○一九年四月第八十五次會議所作的決定:
 
檢討要約提供電訊服務的類別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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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約提供電訊服務的類別牌照(類別牌照)授權任何符合類別牌照所載準則或條件的人士在沒有設置、操作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的情況下,向公眾要約提供任何電訊服務。鑑於新科技面世,以及市場參與者採用新的業務模式和營商手法,通訊局在二○一九年一月四日進行公眾諮詢,就加強類別牌照發牌制度使消費者得到更佳保障的建議,徵詢公眾的看法及意見。    
   
  經考慮在公眾諮詢中收到的所有看法及意見,通訊局決定更改類別牌照的條件,以加強規管。 
   
  經修訂類別牌照的主要特點是要求客戶數目達10 000或以上的類別牌照持有人進行登記。該規定有助加強通訊局與這些持牌人的溝通,令監管工作和處理客戶投訴更有效率。
   
  經修訂的類別牌照於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刊登憲報。為給予現有的類別牌照持有人足夠時間調整其業務系統及程序以符合經修訂的類別牌照的規定,經修訂的類別牌照將於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而登記規定則設有三個月的寬限期,由生效日期起計。通訊局會就有關登記的行政程序及其他實施詳情制定指引,為類別牌照持有人提供實用指引。
   
  進一步詳情,請參閱通訊局網站公布的經修訂類別牌照(www.coms-auth.hk/filemanager/common/licensing/Offer_of_Tele_Services_effect_from_20191026_chi.pdf)和通訊局聲明(www.coms-auth.hk/filemanager/statement/tc/upload/502/ca_statement_20190426c.pdf)。
 
香港豪華國際酒店有限公司違反有關申報更改事項和提交聲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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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局裁定「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其他須領牌電視)持牌機構香港豪華國際酒店有限公司(香港豪華國際酒店)違反《廣播條例》(第562章)第21(2)和第39(3)條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牌照條件第5條的規定,未有在二○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前向通訊局提交二○一八年的周年法定聲明,亦未有在其董事出現更改當日起計的七天內向通訊局申報該等更改和在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後從速通知通訊局。香港豪華國際酒店提交有關的周年法定聲明延誤約十個月;申報董事出現更改的延誤分別為178及52天;而在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後約三年零兩個月才作出申報。經考慮香港豪華國際酒店的陳述、違規事項持續的時間和嚴重性後,通訊局決定向香港豪華國際酒店發出強烈勸喻,促請它嚴格遵守相關條文。
 
2019年4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