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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向領取在職家庭津貼住戶/以個人為申請單位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人士發放一次過額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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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公布,在《2019年撥款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職津處)會調整電腦系統,以期盡早按二○一九至二○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建議,向領取在職家庭津貼(職津)的住戶及以個人為申請單位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個人交津)的人士發放一次過額外款項。

  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的住戶/人士,是指在適用期(即由通過《條例草案》的月份的第一天起至通過《條例草案》當天,以及該月份的之前六個曆月)提交職津/個人交津申請而最終獲批的住戶/人士。如以郵遞提交申請,郵戳日期將被視為申請日期。

  由今年四月一日起,個人交津的申領期由原來的過去六至12個曆月修訂為提交申請前剛過去的六個曆月。就此,職津處會作出單次過渡安排:申請人於二○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提交的首個申請的申領期可為提交申請前剛過去的六至12個曆月。申請人可考慮其個人情況,在適用期屆滿前提交申請。

  額外款項相當於有關住戶/人士在適用期內最近一次提交(而最終獲批)的申請中獲批月份的平均津貼金額,金額因個案而異。

  此外,住戶在領取職津的月份不能同時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或以住戶為單位申領交津。職津申請人及合併計算工時以申請職津的住戶成員,均不能在同一月份同時申領個人交津。如住戶在適用期部分月份領取職津,並在另一些月份領取交津,又或在通過《條例草案》當天正領取綜援,則只合資格領取一種額外款項,即相當於其在上述各計劃合資格領取的額外款項的最高金額。此安排不適用於職津住戶成員(即非職津申請人及沒有合併計算工時以申請職津的住戶成員)領取的個人交津。

  申請人如有查詢,可致電職津處24小時熱線(2558 3000)或到觀塘海濱道181號九樓職津處的諮詢服務櫃位查詢,或瀏覽職津處(www.wfa.gov.hk)或個人交津計劃(www.iwits.gov.hk)的專題網站。
 
2019年4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