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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引入集體訴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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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去年四月三十日起,《上市規則》准許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申請在香港主板上市。有證券業人士指出,目前本港欠缺集體訴訟機制,令該類公司的小股東的利益未獲足夠保障。另一方面,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二○一二年五月發表《集體訴訟》報告書(報告書),建議香港以循序漸進方式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律政司已成立跨界別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研究和考慮報告書所提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工作小組研究和考慮報告書所提建議的工作進展為何;

(二)鑑於法改會在報告書中提出,(i)應為集體訴訟設立一套全面的機制,以及(ii)集體訴訟機制的適用範圍可先由消費者案件開始,然後隨着經驗的積累可擴及至其他案件,政府會否循該兩個方向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仿效某些國家(例如美國)的做法,就涉及上市公司的案件引入集體訴訟機制,以保障小股東的利益;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我們綜合回覆如下:

  就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的《集體訴訟》報告書(《報告書》)而言,律政司成立的跨界別工作小組正繼續研究和考慮《報告書》。工作小組自成立以來,截至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為止,工作小組及其設立的小組委員會分別舉行了25和30次會議。

  集體訴訟這議題涉及的問題既廣泛又複雜,且環環相扣,不單有法律上的技術性問題,也有政策上的取向問題。就這兩方面,在考慮如何實施《報告書》建議的細節上仍有討論空間,需要時間作更深入分析。

  現階段,工作小組研究的內容主要集中考慮《報告書》內提出先由消費者案件開始引入集體訴訟這項建議。而研究的內容包括「消費者案件」的定義、法院批准集體訴訟時應採取的準則、法律程序設計及其他配套等。在完成研究後,工作小組將提出建議,以供政府考慮並定出未來路向。

  雖然未有諮詢公眾的具體時間表,但現時工作小組的秘書處已着手同步把工作小組的研究文件和研究結果逐一輯成諮詢文件的草稿,而工作小組亦已開始檢視草稿的內容。現階段,諮詢文件草稿所涵蓋的詳細議題包括:

*關於法改會建議的「消費者」和「消費者案件」定義的仔細研究;
*如何把潛在的訴訟人吸納(或排除)於擬集體訴訟案件當中;
*一個可行的擬議集體訴訟機制,在程序方面應有的特徵讓該機制可實現其指明的政策目標;
*集體訴訟與其他爭議解決方法之間的配合;
*在集體訴訟的原告勝訴時,有關如何決定集體訴訟的賠償金額以及公平地分配賠償金的適當機制;
*訟費的問題;及
*落實以上結論的法例草案。

  在便利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來港上市時,政府及監管機構一直以確保投資者得到適當保障為前提。因此,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已在二○一八年四月底實施的新上市制度中,對擁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提出了額外的投資者保障措施,包括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施加規定、對不同投票權的權力施加限制,以及加強企業管治和披露規定等。

  法改會在《報告書》中就引入集體訴訟機制的建議在初階段不涵蓋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爭議或股東權益問題。事實上,在其他金融市場(包括美國),大多數集體訴訟個案主要涉及披露問題,而聯交所已在新上市制度中對擁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制定了額外的披露規定。在現行規則下,法庭可行使酌情權,在原告人通過「權益相同、苦況相同以及補救對所有原告人皆有利」三重驗證的情況下,透過「代表的法律程序」處理涉及多人有相同權益的法律程序。
 
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