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已落成私人住宅項目的未售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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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運輸及房屋局的資料,截至去年十二月,在二○一一年或以後落成並已獲發入住許可證(俗稱「入伙紙」)的私人住宅項目約有9 000個單位未售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該等單位當中,截至去年十二月,分別有多少個單位:

(i)屬未獲發合約完成證明書(俗稱「滿意紙」)或轉讓同意書的項目,
(ii)雖然已按照《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621章)的相關規定推售但未售出,以及
(iii)已租出(例如作服務式公寓)或供有關發展商自用;及

(二)若沒有備存第(一)項的數字,會否考慮收集這些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每季均會在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網頁公布私人住宅一手市場供應統計數字,當中包括已落成樓宇(即已取得佔用許可證)但仍未售出的單位(俗稱「貨尾」單位)的數目。有關統計數字是運房局根據不同政府部門(例如:屋宇署、土地註冊處等)所提供的資料而整合得來的。截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有9 000個「貨尾」單位,涉及約350個發展項目。這些項目於二○一一年至二○一八年落成。就石禮謙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9 000個「貨尾」單位當中:

(i)(a)約3 300個單位不受「預售樓花同意方案」規管(註一),發展商在出售這些單位前,無須先取得地政總署發出的合約完成證明書(俗稱「滿意紙」)或轉讓同意書;

(b)約3 000個單位已取得「滿意紙」或轉讓同意書;

(c)約2 500個單位未取得「滿意紙」或轉讓同意書,但已獲批預售樓花同意書,這些單位可在「預售樓花同意方案」下作預售;及

(d)約200個單位因未取得預售樓花同意書、「滿意紙」或轉讓同意書而未能在市場出售。不過,發展商可選擇出租單位(註二)。只要符合指定條件(例如租期不能超過10年),出租單位前無須先取得地政總署署長同意。

(ii)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的記錄,截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上文提述約350個於二○一一年至二○一八年落成而尚有「貨尾」單位的發展項目當中,185個項目曾在《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621章)《條例》全面實施(即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後進行銷售。這些項目有大約4 100個「貨尾」單位,其中約1 650個單位曾按照《條例》相關規定發出銷售安排但未售出;其餘約2 450個單位則未作推售。

(iii)「貨尾」單位是指已落成但未售出的單位,因此可能包括空置單位,或一些被發展商出租(例如服務式公寓)或自用的單位。由於發展商現時無須就「貨尾」單位的狀況作申報,政府並無9 000個「貨尾」單位當中有多少單位已租出或供有關發展商自用的資料。

(二)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宣布將就空置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徵收「額外差餉」,以促使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盡早推出市場。政府建議修訂《差餉條例》(第116章),要求獲發佔用許可證達12個月或以上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的發展商,每年向政府申報單位的狀況。如果這些未售出的一手單位在過去12個月內,有超過六個月的時間並未作出租用途,有關發展商須繳付「額外差餉」。「額外差餉」會由差餉物業估價署按年徵收,金額為該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即200%)。政府正草擬《差餉(修訂)條例草案》的細節,並計劃在二○一八/一九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在《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並實施後,持有一手住宅單位的發展商須按法例規定作出申報,政府亦可從而掌握「貨尾」單位的狀況(例如單位是否已租出)。

註一:一些根據舊契重建的發展項目不受「預售樓花同意方案」所規管。

註二:自二○○二年開始,批地契約一般載有條款,讓發展商在項目獲發佔用許可證後出租單位。



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