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題:車輛登記及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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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許智峯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純電動車輛及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新能源車)的登記要求包括申請人須證明有關車輛完全符合有關規例指明的排放標準。有車主反映,他們進口某些型號的新能源車時,未能就有關車輛(i)取得有關汽車製造商發出的符合排放標準證明文件,或(ii)在本港找到認可測試實驗所進行廢氣排放測試,以致有關車輛未能登記。關於車輛的登記及領牌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政府分別收到多少宗就上述情況作出的查詢及求助;
 
(二)會否研究(i)降低新能源車須符合的廢氣排放標準及(ii)豁免申請人提交汽車製造商發出定的證明文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五年,每年運輸署署長(署長)以車輛的廢氣排放表現不符合指明的排放標準為由,拒絕登記的車輛數目,並按該等車輛採用的能源類別(例如純電動及混能)列出分項數字;
 
(四)過去五年,每年署長以車輛「不宜於道路上使用」為由,引用《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4(1)(c)條拒絕登記的車輛數目,並按該等車輛(i)所屬的種類及(ii)採用的能源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五)鑑於第374章第24(2)條訂明,「如署長認為由於有關汽車的設計或構造或其他方面,該汽車不宜登記在其登記申請書所指明的種類內,則署長可拒絕將該汽車登記在該種類內」,過去五年,每年署長引用該條文拒絕把多少部車輛登記在相關種類內,並按該等車輛(i)所屬的種類及(ii)採用的能源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六)過去五年,每年署長引用第374章第25(1)條,分別(i)拒絕為多少部車輛發出牌照及(ii)取消多少部車輛的牌照,並按(a)該等車輛的品牌、(b)其所屬的種類及(c)其採用的能源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七)過去五年,每年署長拒絕為多少部電動可移動工具登記,並按該等工具所屬的類別(例如小型電單車、電力輔助單車、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輪車)列出分項數字;及
 
(八)過去五年,每年(i)全新及(ii)二手私家車(包括新能源車)的進口數目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許智峯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自二○一四年至二○一九年三月底,環保署共收到34宗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的符合廢氣排放批核的申請(包括30宗車輛類型審批和四宗個人/平行進口申請),並全部已獲環保署簽發符合排放標準證明文件。其中一宗的申請者曾表示未能在本港找到認可測試實驗所進行廢氣排放測試,但最終取得有關汽車製造商發出的證明文件。
 
(二)由於純電動車沒有尾氣排放,因此《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第311J章)中有關車輛廢氣排放的規定並不適用於純電動車。純電動車無須就車輛廢氣排放標準向環保署提交申請。
 
  所有入口在香港道路上行駛,配備內燃引擎的車輛(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必須符合《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第311J章)中所訂定的車輛廢氣排放標準。為保障空氣質素,政府認為不應降低新能源車須符合的廢氣排放標準。
 
  環保署在審批新登記車輛的廢氣排放時,一直按國際慣例要求申請者就有關車輛提供由獨立第三方認可測試機構(包括本地或外地)在測試後所發出的測試報告、其他地區官方監管機構在測試後所發出的證書或車輛製造商為個別車輛發出的證書(只適用於個人/平行進口申請),以證明有關車輛的排放能符合本港的法定廢氣排放標準。車輛製造商發出的證明文件只是其中一個選項。
 
(三)根據現行的登記車輛程序,所有車輛向運輸署申請首次登記時,均已獲環保署審批其排放標準符合《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和《噪音管制(汽車)規例》的規定或已獲環保署豁免受相關排放規例管制,故運輸署沒有因不符合上述規定而未能作出車輛登記。
 
(四)及(五)所有車輛在登記前,須向運輸署申請車輛類型評定或平行進口登記前預檢,以確保其設計和構造符合《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規例的要求。過去五個曆年,運輸署未有以「不宜於道路上使用」或「該汽車不宜登記在其登記申請書所指明的種類內」為由否決任何車輛類型評定或平行進口登記前預檢的申請。根據現行的登記車輛程序,所有車輛向運輸署申請首次登記時,均已通過車輛類型評定或平行進口登記前預檢,故運輸署沒有因不符合上述規定而未能作出車輛登記。

(六)過去五個曆年,運輸署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5(1)條拒絕就汽車發出車輛牌照或取消車輛牌照的原因及其分類數目表列如下。每種原因所涉及的車輛品牌、車輛類別及燃料類別表詳列於附件一至三。
 
拒絕發出或取消車輛牌照的原因(註一)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1)車主不遵從檢驗通知、檢驗命令或車輛修理命令 293 349 202 327 365
(2)車主沒有按要求將汽車交由車輛廢氣測試中心測試或不符合車輛廢氣排放標準 186 81 105 274 55
(3)車輛不符合禁止或管制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的規定 0 1 0 0 20

(七)電動可移動工具屬機械驅動,因此都屬於「汽車」。運輸署基於道路安全及交通暢達的考慮,不會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為這些電動可移動工具登記及發牌。然而,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科技發展迅速,運輸署的「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會檢視相關科技的最新發展情況、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狀況,以及是否適合在香港使用作短途代步用途等議題。運輸署亦會研究其他地區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情況,並評估在香港使用這些工具對道路安全、交通暢達及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相關法例規定,以及管理及執行問題等事宜。這項研究預計會在二○二○年年中完成。政府會參考這項研究的結果,檢討是否需要就電動可移動工具引入相關規管制度。
 
(八)運輸署沒有備存進口香港的私家車新車及二手車的統計數字,但可提供過去五個曆年,按首次登記時的車輛狀況及燃料類別劃分的私家車首次登記數目。有關資料表列如下:
 
年份 燃料類別(註二)
 
首次登記的私家車車輛數目
全新車 進口二手車(註三) 其他(註四)
二○一八
 
汽油 33 860 7 498 193
柴油 265 0 0
電動 471 0 0
二○一七 汽油 29 193 6 172 171
柴油 4 245 0 1
電動 3 860 0 0
二○一六 汽油 29 576 6 460 230
柴油 1 896 0 0
電動 3 018 2 0
二○一五 汽油 37 724 8 126 272
柴油 1 592 1 0
電動 2 606 0 1
二○一四 汽油 36 452 7 273 520
柴油 1 546 0 0
電動 845 0 0

註一:運輸署沒有就「拒絕發出車輛牌照」及「取消車輛牌照」作另行分類。在部分個案中,有車輛會因不符合多於一項規定而被拒絕或被取消其車輛牌照。
 
註二:混合動力私家車的車輛數目已根據其燃料類別包含在上述資料表內。
 
註三:「進口二手車」只包括由註冊分銷商或註冊進口者進口供本港使用的車輛。
 
註四:「其他」包括由登記車主進口香港自用的非全新車輛和政府透過拍賣售出的車輛。



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