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監管放債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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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除附表1第1部指明的人士(例如銀行)及作出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貸款的人士外,任何人不得無牌經營放債人業務。就監管放債人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持牌放債人的數目,並按其業務類別(例如汽車融資、企業/商業借貸)列出分項數字;如沒有該等分項數字,原因為何;

(二)鑑於第163章第2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政府有否研究該利率上限有否調低的空間;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有,詳情為何;如研究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設立負責監管放債人的獨立機構,並以風險為本模式對放債人作持續監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收緊放債人牌照條件,規定放債人批出個人貸款前,必須為貸款申請人進行還款能力測試,以減低借款人過度借貸的風險;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持牌放債人的數目如下:
 
截至 持牌放債人的數目
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 153
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994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848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605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309

  基於牌照法庭所批出的放債人牌照並無規限放債人的業務類別,公司註冊處放債人註冊辦事處(放債人註冊辦事處)並沒有相關的分類數字。

(二)及(三)現時,牌照法庭、警方和放債人註冊辦事處在放債人的監管制度下有各自的角色。牌照法庭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及發出牌照,並就放債人牌照施加牌照條件;警方負責執行《放債人條例》,包括調查放債人牌照及牌照續期的申請,並會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而放債人註冊辦事處則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申請、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以及採用以風險為本的持續監管措施,以監察持牌放債人是否遵從《放債人條例》及由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條件經營放債人業務。放債人註冊辦事處亦會實地巡查,以確保他們已制定適當的制度及措施以經營放債人業務。

  《放債人條例》第24條訂明,任何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及/或監禁,而有關的貸款協議也不得予以強制執行。而該條例第25條訂明,凡任何人在法庭進行法律程序以追討貸出的款項,或法庭應債務人的申請,法庭可在信納有關貸款交易屬敲詐性的情況下,重新商議該宗交易,並以公平的條款取而代之。按年息超過48%的實際貸款利率作出的交易,表面看來可推定為屬敲詐性。

  上述針對放債人的監管制度和規管放債交易的條文一直運作暢順,亦有效遏止在香港進行的高利貸活動。政府會繼續留意其施行情況。

(四)放債人的存在,是在銀行體系以外,為需要貸款的市民及企業提供另一個選擇。放債人會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作風險評估,以決定是否批准貸款和相關條件。為了提醒公眾過度借貸的風險,政府自二○一六年起,已就所有放債人牌照施加更嚴格的放債牌照條件,規定所有放債人在其廣告加入提示字句:「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政府亦推出了多項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包括與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和消費者委員會合作,提醒市民借貸時需要留意的事項,以及推廣審慎借貸的信息。



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