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公布香港適用的逆周期緩衝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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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金融管理專員今日(四月十六日)公布,香港適用的逆周期緩衝資本比率仍然為2.5%。
 
  金融管理專員陳德霖表示:「香港信貸過度增長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並未減退。置業負擔能力依然較差,亦有跡象顯示住宅物業價格正回升。因此,現階段逆周期緩衝資本比率應維持於2.5%。如這些風險一旦實現,逆周期緩衝資本可提高銀行體系承受衝擊的能力。」
 
  有關逆周期緩衝資本決定的詳情見金融管理局網站所載發給認可機構的「逆周期緩衝資本公布」
 
背景資料
 
  金融管理專員在定出逆周期緩衝資本比率時,已考慮多項定量指標及定性資訊,包括「緩衝資本參考指引」(為逆周期緩衝資本比率提供指引的衡量標準,是根據信貸與本地生產總值的比率相對其長期趨勢的差距,以及住宅物業價格與租金比率相對其長期趨勢的差距而編製)。根據二○一八年第四季數據計算的最新的緩衝資本參考指引,逆周期緩衝資本比率應定於0.75%的較低水平,這主要是因為近期物業價格與租金差距由超過10%縮小至略為低於3%,反映二○一八年中以後住宅物業價格有所調整。然而,信貸與GDP的差距仍維持在高於12%的偏高水平。
 
  顧名思義,緩衝資本參考指引僅為決定逆周期緩衝資本比率提供「指引」,但釐定逆周期緩衝資本比率並非機械式的過程。除了緩衝資本參考指引外,金融管理專員亦考慮了其他參考指標,包括銀行、企業及家庭的負債水平、償債能力、銀行體系的盈利及資金狀況、以及宏觀經濟失衡狀況。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從這些來源得到的資訊表明2.5%的逆周期緩衝資本比率在當前情況下更爲合適。
 
  逆周期緩衝資本是《巴塞爾協定三》監管資本架構的重要部分,由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地區在全球各地同時推行。逆周期緩衝資本由巴塞爾委員會制訂,以在信貸增長過度時期提升銀行體系抗震能力,讓銀行體系能夠在受壓期間抵禦甚至吸收衝擊,而不是將風險擴大,對經濟造成更廣泛的影響。
 
  適用於個別認可機構的特定逆周期緩衝資本規定以該認可機構總風險加權資產的一個百分比來表示。每間認可機構的逆周期緩衝資本規定視乎其私人機構信貸風險承擔的地域組合分布,以及該等風險承擔所在的每個地區的適用逆周期緩衝資本比率而變化。
 
  《銀行業(資本)規則》訂有於香港實施逆周期緩衝資本的權力。該規則賦予金融管理專員權力,在其認為香港信貸過度增長引致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增加時,公布香港適用的逆周期緩衝資本比率。



2019年4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