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管理及經營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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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男一女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四月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5,000元至9,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九月分別巡查尖沙咀彌敦道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調查其中一間彌敦道的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和註冊圖則,而合格證明書或其認證真確副本亦未有展示在當眼處。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2、10、17及19項條件。負責管理上述會社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兩名男子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21(2)條。

  另一間彌敦道的會社亦招待非會員,而會社擺設則與註冊圖則不符。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19項條件。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女子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政府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9年4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