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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就「要求政府解決民生『三座大山』」議員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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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四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要求政府解決民生『三座大山』」議員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我一再感謝麥美娟議員提出今天的議案,以及剛才26位議員的發言。我是完全理解議員表達的感受,亦多謝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一)領展
 
  首先,領展方面,正如市民大眾一樣,我們也關注公營房屋的居民的購物、社會服務、停車等需要,但這些需要可以透過不同途徑得到滿足。
 
  事實上,政府近年在改善公營房屋居民生活質素方面進行了不少工夫。例如,就泊車位方面,政府會按照「一地多用」的新原則,在合適的「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及公共休憩用地發展項目中,加設公眾泊車位,並預計,如技術上可行,未來五年可提供至少1 500個公眾泊車位。
 
  在公眾街市方面,正如我在開場發言提及,政府正密鑼緊鼓準備多個興建新街市的項目。我們明白市民希望新街市盡快可以落成,定會全速推展各個項目。現時,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標準》),我們會因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興建新的公眾街市,相關的考慮因素包括人口組合、社區需要、鄰近的公眾和私營街市設施,以及附近新鮮糧食零售店的數目等,並在過程中顧及地區的實際情況及持份者各方面的意見。
 
  有議員提及可否開闢一些臨時的墟市。我在此說明,政府對於由下而上的具體墟市建議持開放態度。在有關建議不影響公共秩序和安全、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以及不阻塞公眾通道的前提下,若有關團體物色到合適的場地,並得到有關的社區及區議會支持,食物環境衞生署會協助墟市倡議人與有關部門連繫,以申請適用的許可或牌照。
 
  正如我於開場發言所述,房委會(香港房屋委員會)當年拆售物業的買賣契約中,設有各種限制性的契諾,我不再重複有關內容。有關限制性契諾不會由於拆售物業的業權改變而失效,房委員會確保即使部分物業業權已經轉讓,有關物業仍然受到相關契諾的規限,任何涉嫌違反這些契諾的情況,房委會一定會積極、嚴肅、認真地跟進。
 
  另外,亦有意見認為可以通過修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守則》),以限制房託基金參與地產發展的意見。我必須指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法定規管目標和職能是確保證券及期貨市場有序運作和發展,以及讓金融產品的投資者得到適當的保障。房託基金是一種投資產品,證監會會按《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的職權發出《守則》以監管房託基金,目的就是在發展房託基金市場的同時,亦保障投資者的權益。房託基金的調整和管理投資組合的商業決定,以至這些投資決定對社區可能帶來的影響,已經超越證監會和《守則》可以監管的範圍。
 
  事實上,《守則》適用於所有的房託基金,當中的規定及任何修訂不能只針對個別基金的情況,而須涵蓋並顧及整個房託基金市場的發展,並以保障投資者為依歸。
 
  有議員亦建議政府或房委會應該回購領展或個別拆售的物業。正如政府多次公開表明,政府及房委會均沒有打算回購領展或其轄下商業設施,回購這些物業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和審慎理財的原則,亦與政府的政策目標不相符。事實上,即使是政府成為領展的基金單位持有人,其他單位持有人亦未必會支持改變領展的運作模式。此外,無論政府計劃購入領展基金單位,或其轄下商業設施及停車場,均極可能將價格推高,令持有領展基金單位的機構投資者坐等益處,可以說是慷公帑之慨。
 
 (二)港鐵
 
  就港鐵方面,正如我在剛才開場發言時解釋,港鐵的票價調整機制是兩鐵合併的條款之一,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有一點我想澄清,就是港鐵在上星期發出新聞稿,確認按票價調整機制下直接驅動方程式所產生的加幅,以及確認將會在二○一九年下半年,車費的扣減優惠將由百分之3增加至百分之3.3,讓每位八達通乘客的車費在今年維持不變。港鐵公司仍會很仔細考慮其他車費優惠,亦會在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向議員作全面的匯報。
 
  至於票價調整機制的檢討,政府在二○一七年時,提早在兩年完成檢討港鐵票價調整機制。該次檢討聚焦在港鐵分享利潤、服務表現和市民的負擔能力等,在不改變直接驅動方程式的前提下,尋求最大的改良空間。政府下次檢討港鐵票價調整機制時,一定會充分考慮議員和市民提出的意見。
 
  主席,特區政府一定會監督港鐵公司的工作,確保港鐵公司的企業管治得以強化,持續提升安全和服務質素,加強與市民溝通,回應社會期望。
 
  我亦留意到有議員及市民擔心港鐵會否「鐵路獨大」。我想指出,雖然政府以鐵路為公共交通骨幹,但是以鐵路為骨幹的前提,是以公共交通為本,而鐵路、巴士、小巴、的士以至電車和渡輪,都是各司其職、互相補足,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現在每天有1 200多萬人次的市民利用公共交通出行,其中也有超過一半乘搭巴士、小巴、的士以至電車和渡輪。無論是哪一種公共交通工具,政府都會妥善監管。
 
(三)強積金「對沖」
 
  強積金「對沖」的問題方面,自政府公布優化方案後,有些僱主仍然擔心難以承擔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長服金)的責任。政府明白並體恤僱主(尤其是中小微企)面對的困難,除為僱主提供長達25年的資助計劃外,政府亦會協助僱主開設歸屬其名下的專項儲蓄戶口,預早為日後的潛在遣散費或長服金開支作儲蓄,相信有關安排應可有效紓緩企業在需要支付遣散費或長服金時的財政壓力。
 
  不少議員亦希望能早日實施取消「對沖」。政府現正全面展開取消「對沖」的籌備工作、正爭分奪秒地工作。但取消「對沖」涉及多方面的工作,我們須對不同法例,包括《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僱傭條例》等,作出非常複雜的修訂,甚或須要訂定全新的賦權法例,亦要就相關的配套措施,包括專項儲蓄戶口及政府資助計劃等,制訂全新的執行細節的安排,這些是需要時間的。因此,我們必須先敲定有關的操作細節,然後才可擬備及提交賦權法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我們現時提出的時間表事實上是較務實和切實可行的。
 
  有議員要求政府率先取消政府直接或間接聘用僱員「對沖」的安排,我想作出幾點回應:政府現正制訂落實「對沖」安排的細節及草擬對相關法例的修訂,較穩妥的做法是待立法會通過相關的賦權法例後,政府根據修訂後的法例,一併取消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對沖」。
 
  張超雄議員的修訂動議會帶來很多問題,因為他要求在取消「對沖」後,以僱員離職時的薪金計算僱員在整段受僱期,包括取消「對沖」實施前及後的受僱期的遣散費及長服金。我希望在此再作一次詳細解釋。在取消「對沖」的優化方案中,我們保留了上屆政府所提出的「豁免」安排,即在取消「對沖」實施日期前,僱員的受僱期的遣散費/長服金將會按照實施日期當時的月薪計算。這項「豁免」安排是有需要的。若沒有「豁免」安排,僱主可能為了減低日後的遣散費/長服金的負擔,在政府取消「對沖」前解僱員工(特別是服務年期較長的員工),因而引發大規模解僱潮,這並非我們想看到的。
 
  此外,張議員亦反對容許僱主使用在實施日期後的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在實施日期前的受僱期所引致的遣散費/長服金。我希望在此指出,在取消「對沖」後,若只容許僱主以實施日期前的強積金供款抵銷實施日期前的遣散費/長服金,則強積金受託人必須將所有僱主的強積金供款戶口分為兩個獨立戶口,以記錄在實施日期前及實施日期後的情況,這必定會大大增加強積金戶口的數目及其相關營運的費用和成本,僱員需支付的管理費亦有所增加。政府現時的建議,無需強制強積金受託人把僱員的強積金戶口割分為生效日期前及生效日期後來分開管理,在行政上將會較為簡單,亦可減低帳戶管理費。事實上,隨着實施日期前僱主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因投資回報而有所增長,可以抵銷實施日期前的遣散費/長服金,政府現行建議對僱員帶來的影響亦將會逐漸減少。
 
  至於張議員最後建議,認為政府應該補貼僱員在取消「對沖」前流失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我亦想在此指出,取消「對沖」是一項重大的政策轉變,政府作出這項政策決定時,其中一個重要原則,是政策轉變不應具有追溯力。因此不會對在實施日期前已發生的「對沖」個案再作處理。
 
  易志明議員亦要求政府重新考慮由政府設立「基金池」協助僱主支付遣散費或長服金,政府就有關建議已作詳細分析,結論是「基金池」的運作模式會對人員流動性高或甚少作出解僱的行業較造成不公平,以及可能衍生的不必要道德風險及濫用情況。與「基金池」比較,政府現時提出協助僱主成立歸屬其名下的專項儲蓄戶口的建議,更切合個別僱主須承擔自身作出的解僱行為的責任,我們認為更為適當。
 
  主席,政府提出的優化方案,已盡量兼顧和平衡各方面的關注,我衷心希望社會各界接受有關的優化方案。政府有決心、有信心落實取消「對沖」,並已提出清晰的時間表、路線圖,並會致力完成制訂各項建議的執行細節及相關的立法工作,以改善僱員的退休保障。
 
  主席,現屆政府有堅定的信心和事不避難的政治勇氣,積極和務實地回應社會各界的關注。我期望立法會繼續支持政府處理領展、港鐵和強積金「對沖」三個課題的各項工作。政府亦會繼續在不同場合,向公眾交代這些工作的進展。
 
  多謝主席。
 
2019年4月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