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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管理及經營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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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女子和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四月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500元至20,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八月分別巡查旺角豉油街和砵蘭街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調查豉油街的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註冊圖則和最新的會員名冊紀錄。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0、17、19及20項條件。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砵蘭街的會社亦招待非會員,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項條件。負責管理上述會社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兩名女子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政府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