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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動議三項決議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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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今日(四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動議三項決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第一項決議,以上調《僱員補償條例》下九個補償項目的金額。我將於稍後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第二及第三項決議,以分別增加《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下五個補償項目的金額及擴大該條例的醫療裝置範圍,以及增加《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失聰補償條例》)下四個補償項目的金額。

(一)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8A條動議的決議

  這項決議的目的是上調《僱員補償條例》下九個補償項目的金額。《僱員補償條例》就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或患訂明職業病而受傷或死亡的僱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訂定法定補償的支付。按既定機制,《僱員補償條例》所規定的補償金額,會與《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的補償金額,在適當情況下每兩年調整一次。如有需要作出調整,調整的幅度一般會參照有關期間的工資或物價的變動,並顧及其他相關的因素。

  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在二○一六年及二○一七年,名義工資指數及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分別錄得7.64%及4.34%的累積升幅。

  我們建議按照上述的工資變動,將《僱員補償條例》的五個補償項目的金額調高7.64%。建議的修訂包括將用以計算死亡及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的每月收入上限,由28,360元提高至30,530元。我們亦建議將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由408,960元提高至440,200元,而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低金額,則由464,360元提高至499,840元。此外,我們建議修訂因工受傷而需要別人照顧的僱員的最高補償金額,由556,700元調高至599,230元。至於過期支付補償而徵收的附加費,我們建議將在付款期屆滿時須繳付的最低附加費,由660元提高至710元,而在付款期屆滿三個月後須繳付的進一步附加費的最低金額,則由1,330元提高至1,430元。

  同時,我們亦建議參照上述的物價變動,將三個補償項目的金額調高4.34%。建議的修訂包括將殯殮費的上限由83,700元提高至87,330元;僱主須為僱員支付有關供應及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費用的最高金額,由40,010元提高至41,750元,以及僱主須承擔的維修和更換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費用的最高金額,由121,230元提高至126,490元。

  此外,我們建議參考截至二○一八年四月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所提供的相關項目,將《僱員補償條例》訂明用以計算工傷病假期間的按期付款的每月最低收入金額由4,090元調高至4,500元。

(二)根據《肺塵病條例》第40條動議的決議

  主席,接下來我會就建議增加《肺塵病條例》下五個補償項目的金額及擴大該條例的醫療裝置範圍發言。《肺塵病條例》就患肺塵埃沉着病(肺塵病)或間皮瘤以致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士或死亡人士的家庭成員,訂定補償的支付。

  按既定機制,我們建議根據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在二○一六年及二○一七年的累積升幅,將《肺塵病條例》的兩個補償項目的金額調高4.34%。建議的修訂包括將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的補償金額,由每月的5,110元提高至5,330元,以及將殯殮費的上限由83,700元調高至87,330元。

  就《肺塵病條例》下的親屬喪亡之痛的補償,我們建議參照《致命意外條例》下的親屬喪亡之痛損害賠償最新款額而作出調整。立法會在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的會議上通過決議,調高《致命意外條例》下的親屬喪亡之痛損害賠償款額至220,000元,修訂款額已於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生效。參照此損害賠償款額,我們建議調高《肺塵病條例》下的親屬喪亡之痛的補償,由121,230元上調81.47%至220,000元。由於《肺塵病條例》下的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是與親屬喪亡之痛的補償金額掛鈎,因此,我們亦建議將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由121,230元提升至220,000元。

  另外,我們建議參照在二○一八年九月最新的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每月工資及膳食津貼金額,將《肺塵病條例》下護理及照顧方面的每月補償款額,由5,210元增至5,600元。

  此外,根據《肺塵病條例》,患有肺塵病或間皮瘤的合資格人士在使用或獲供應該條例附表2第II部指明種類的醫療裝置,可獲支付所需的合理費用。因應病人組織及相關團體就擴大《肺塵病條例》下的醫療裝置以涵蓋呼吸機及抽痰機的意見,勞工處曾聯同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基金委員會)進行研究,包括向病人及相關組織以及職工會收集資料,以及諮詢衞生署及醫院管理局的專業意見。經研究後,我們建議擴大《肺塵病條例》附表2第II部有關醫療裝置的範圍,增加兩個項目,包括(一)高低正氣壓呼吸機及與呼吸機一併使用的放濕機與配件;及(二)抽痰機與配件。

(三)根據《失聰補償條例》第39(2)條動議的決議

  代主席,最後我會就建議增加《失聰補償條例》下四個補償項目的金額發言。《失聰補償條例》就受僱從事該條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的失聰的人士(職聰人士),訂定補償的支付。

  按既定機制,我們建議根據名義工資指數在二○一六年及二○一七年的累積升幅,將《失聰補償條例》下用以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及最低金額上調7.64%。具體而言,建議的修訂包括將用以計算40歲以下僱員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金額由272萬2,560元上調至293萬880元;計算40歲至56歲以下僱員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金額由204萬1,920元上調至219萬8,160元;而計算56歲或以上僱員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金額,則由136萬1,280元上調至146萬5,440元。至於用以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低金額,我們建議由464,360元上調至499,840元。

  此外,《失聰補償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如曾在任何時間根據該條例有權獲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可向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失聰補償管理局)申請直接支付或付還有關取得、裝配、維修或保養聽力輔助器具的合理開支。就是次調整,為了加強聽力輔助器具資助計劃對職聰人士的保障,我們建議參考失聰補償管理局執行該資助計劃的經驗,調整有關資助限額。

  我們建議將首次聽力輔助器具申請的資助限額由16,470元上調15.36%至19,000元,以容許職聰人士在選取助聽器時可有較多的選擇,配合他們個別的需要。此外,經考慮每位職聰人士每年使用聽力輔助器具的平均估算支出和每兩年一次視乎情況的調整,我們建議將總資助限額由57,110元上調38.33%至79,000元,好讓那些已用罄總資助限額的職聰人士可重新在計劃下享有資助,而那些接近用畢總資助限額的職聰人士則可繼續享有資助。

  基金委員會及失聰補償管理局已分別通過《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的相關建議部分。有關三條條例的建議亦已獲勞工顧問委員會通過,而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原則上支持建議,並促請早日落實建議。我們建議經修訂的補償金額及新的醫療裝置範圍由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我希望議員支持並通過這三項決議,讓工傷僱員、職業病患者,以及因工傷或職業病死亡的僱員或人士的家屬可盡早獲得更高的保障。

  多謝代主席。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