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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在囚人士提早獲釋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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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臻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在囚人士可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第325章)下的「監管下釋放計劃」及「釋前就業計劃」,申請提早釋放。監管下釋囚委員會(委員會)考慮該等申請後作出的建議,會交保安局局長行使獲行政長官根據第325章授予的權力作出決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在囚人士根據上述兩項計劃提交的提早釋放申請不獲批准,以及有關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在囚人士指稱,懲教署人員以不同理由扣起了他們擬經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提交的提早釋放申請,現時各個懲教院所有否就在囚人士提交的提早釋放申請作書面紀錄,以保障他們的權利;及
 
(三)鑑於在囚人士必須已獲僱主聘用才可根據釋前就業計劃申請提早釋放,現時有何政策及措施,鼓勵僱主提供職位予在囚人士?
  
答覆:
 
主席:
 
  在囚人士可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第325章)(《條例》)下的「監管下釋放計劃」及「釋前就業計劃」,申請在監獄以外的環境接受監管。正在服三年或以上的有限期監禁刑期,而且至少已服滿刑期的一半或二十個月(以較長者為準)的在囚人士,可按「監管下釋放計劃」申請提早獲釋;而正在服兩年或以上的有限期監禁刑期,而且在六個月內便屆最早釋放日期的在囚人士,則可按「釋前就業計劃」申請提早獲釋。兩項計劃的目的是幫助在囚人士早日重投社會,讓他們成為奉公守法的市民。
 
  在囚人士就兩項計劃提出的申請,由根據《條例》而設立的監管下釋囚委員會(委員會)負責考慮並作出建議。委員會的建議會呈交保安局局長,局長可行使由行政長官根據《條例》授予的權力作出決定。
 
  就邵議員的各項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期間,兩項計劃下審議和不獲批准的申請數字詳列於附件。
 
  委員會考慮每宗申請時,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程序和準則行事。例如,委員會須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規例》(第325A章)(《規例》)附表一,審閱懲教署和警務處所作的報告、為審判庭擬備用以協助法官判刑的報告及申請人的醫務報告。此外,委員會考慮申請人的個案前,須根據《規例》以書面通知該人,述明該人有權向委員會作出書面申述,以供考慮。委員會也須考慮《規例》附表一列出的因素,例如申請人的刑事罪行紀錄、在獄中的行為、他在承擔義務及責任方面的能力及樂意程度等。
 
  申請不獲批准的主要原因包括:申請人相當可能不會遵守監管令的條件、鑑於申請人犯了嚴重罪行,不宜提早釋放並對申請人作出監管令,以及讓申請人繼續在懲教院所接受訓練,會使他在較後時間獲釋的守法能力大為提高。
 
(二)在囚人士就「監管下釋放計劃」或「釋前就業計劃」的申請文件,會由懲教院所主管經懲教署監管計劃辦事處轉交至監管下釋囚委員會,相關文件均有書面記錄。委員會秘書處在收到申請書後,會以書面經懲教署通知申請人,述明他的申請編號及他有權向委員會作出書面申述。
 
(三)在囚人士在離開院所後從事工作有助他們作出正面的改變,重新融入社會。因此,懲教署積極鼓勵商界僱主登記成為「愛心僱主」聘請更生人士。因應僱主要求,懲教署會盡量配合安排僱主或其代表前往懲教院所、或以視像探訪或電話會談的形式,方便與應徵的在囚人士進行面試。各種行業職位空缺,會定期以不同形式於院所內展示。截至二○一八年年底,有超過700間機構登記成為「愛心僱主」,為更生人士提供2 319個職位;署方已接獲並轉介1 450份申請,當中635名更生人士獲僱主承諾聘用。
 
  此外,懲教署會每兩年與一間香港高等教育學院舉辦「更生人士就業研討會」,呼籲僱主給予更生人士公平就業機會,同時表揚為更生人士提供就業機會的「愛心僱主」。
 
  除鼓勵僱主聘用更新人士外,懲教署亦同時為在囚人士提供市場導向的職業訓練及教育。近年,懲教署與多個培訓機構(例如僱員再培訓局、建造業議會和職業訓練局等)合作,因應本地就業市場情況,每年提供超過40項全日制及部分時間制的職業訓練課程。懲教署亦會因應本港整體就業市場情況及勞工需求,不時檢討職業訓練課程的內容,並會因應個別行業的就業率及在囚人士的反應作出調整。此外,署方會定期與業界檢討和引入不同新課程;透過由培訓機構提供的就業跟進服務,進一步掌握市場的變化及學員離所後的就業情況,以繼續完善職業訓練計劃。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