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機場禁區的管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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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朱凱廸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去年九月,兩名擬尋求澳洲政府庇護的沙特阿拉伯(沙特)女子乘坐斯里蘭卡航空公司(斯航)航班從科倫坡飛抵香港國際機場。她們在機場禁區等候轉乘國泰航空公司(國泰)開往墨爾本航班期間,沙特駐港領事館兩名人員試圖欺騙她們登上開往杜拜的航班,而斯航和國泰職員取消了她們乘坐開往墨爾本航班的機位。該兩名女子後來獲准入境香港,並現已離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沙特駐港領事人員以何方式及身分進入機場禁區範圍;有否評估他們在機場禁區內的行為有否觸犯刑事罪行;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有何跟進行動;及
 
(二)有否評估,斯航及國泰的職員取消該兩名女子機位的做法,有否損害她們的消費者權益?
 
答覆:
 
主席:
 
  香港國際機場作為香港和區域內的航空運輸樞紐,每天有頻密的國際航班升降和大量的旅客使用,我們必須確保機場有高度的航空保安。《航空保安規例》(第494A章)第4及5條訂明,除了因乘搭航機而進入機場禁區的空勤人員或乘客,或有獲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授權的人員陪同外,任何人士必須攜有有效的機場禁區通行證(通行證),才可以進入機場禁區範圍。而根據《航空保安規例》,機管局負責制定和實施通行證制度。通行證制度的設立是規管出入禁區的人士,確保民用航空不會受到非法干擾,通行證是由機管局根據《航空保安規例》簽發。
 
  就朱凱廸議員的提問,經徵詢相關決策局、部門及機管局後,我現答覆如下:
 
(一)任何受僱於機場禁區工作的人員及因本身業務關係需不時進入機場禁區執行職務的人員(包括領館人員),可向機管局申請通行證,有關申請須經有關保薦機構保薦提出。機管局會嚴謹地執行進出機場禁區的管制工作,而通行證的持有人必須在使用通行證時遵守有關法例及規則(包括通行證的簽發條件)。如發現通行證的持有人在機場禁區內有違法情況,會轉交警方跟進。
 
  就朱議員提及的案件,我們不適宜詳細討論有關細節,但警方已表示,於二○一八年九月上旬分別接獲一名外籍男子和兩名外籍女子的報案。經調查後,前者所報的案件已列作「尋回失蹤人士」;後者所報的案件則列作「求警調查」,由新界南總區刑事總部跟進,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如發現案件懷疑涉及刑事成分,警方會徵詢律政司意見並依法處理。
 
(二)航空公司之間有一套機制處理轉機旅客更改或取消行程,若有轉機旅客行程有更改或要取消,乘載旅客抵港的航空公司會直接通知接載轉機旅客的航空公司。旅客可就其行程安排與有關航空公司跟進。如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則可循一般法律途徑跟進。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