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二十一題: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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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四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永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近年有大量非法入境者抵港後隨即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出酷刑聲請或免遣返聲請(統稱「聲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i)每年聲請被拒的人士被遣送離港的數目及(ii)該等人士主要來自哪五個國家,以及來自每個該等國家的人數及其佔聲請人總數的百分比(以表列出);
(二)鑑於現時絕大部分聲請人以擔保外釋代替被羈留,而擔保外釋的非華裔人士(絕大部分為免遣返聲請人)因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拘捕的數字由二○一五年的1 113人次上升至二○一七年的1 542人次,增幅約四成,政府去年有否就打擊有關罪行採取針對性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政府建議修訂《入境條例》(第115章),把聲請人提交聲請表格的法定時限,由28天減至14天,並取消現時以行政措施提供的額外21天的時間,有否研究有關修訂實施後,平均每宗聲請的處理時間可縮短多少;及
(四)會否重新考慮設立聲請人收容中心或禁閉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非常關注免遣返聲請者所帶來的問題。就此,我們自二○一六年就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展開全面檢討,已先後落實多項措施,包括盡量防止聲請人抵港、加快就積壓的聲請展開審核程序、縮短審核每宗聲請所需的時間、增加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和秘書處人手,以及加快將聲請被拒者遣送離港,並加強針對非法工作等罪行的執法行動。
政府亦會修訂《入境條例》,以改善審核程序,堵塞現有漏洞,避免聲請數字和處理時間回升,並加強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執法、遣送及羈留的權力。政府已於二○一八年七月及二○一九年一月就修訂建議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目標在二○一九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目前,新聲請及非法入境者的數目已比高峰期減少八成;入境處經已基本完成審核曾積壓過萬宗的聲請;而等候上訴委員會處理的個案亦開始逐步回落,並預計最快可於兩年內陸續完成處理。
就吳永嘉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被入境處遣返的免遣返聲請人(包括在統一審核機制於二○一四年三月實施之前酷刑聲請已被拒絕、撤回或無法跟進的人)有9 137人,當中4 593人為聲請被拒絕的人。
在聲請被拒絕後被遣返的人當中,以總數計,最多分別來自越南、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亞、孟加拉、菲律賓和尼泊爾。按年分項數字如下:
國籍 /年份 |
二○一四 | 二○一五 | 二○一六 | 二○一七 | 二○一八 | 總數 |
越南 | 3 | 21 | 42 | 305 | 780 | 1 151 |
印度 | 52 | 133 | 181 | 255 | 226 | 847 |
巴基斯坦 | 56 | 131 | 126 | 261 | 242 | 816 |
印度尼西亞 | 32 | 65 | 83 | 145 | 225 | 550 |
孟加拉 | 17 | 40 | 61 | 123 | 100 | 341 |
菲律賓 | 20 | 23 | 33 | 70 | 81 | 227 |
尼泊爾 | 14 | 51 | 34 | 63 | 59 | 221 |
其他 | 36 | 61 | 79 | 118 | 146 | 440 |
總數 | 230 | 525 | 639 | 1 340 | 1 859 | 4 593 |
截至二○一八年年底,入境處須按統一審核機制處理的免遣返聲請共涉及超過22 000名聲請人,當中約四成已被遣返。
(二)政府一直關注非華裔人士(包括免遣返聲請人)在港犯案及參與三合會活動的情況。就此,警方一直按各區罪案趨勢調配警力加強巡邏,以防止及偵破罪案。
為專注研究相關問題、制訂相關策略及統籌執法行動,警隊成立了「非華裔人士參與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活動工作小組」,其職責範圍包括監察非華裔人士參與有組織罪案及黑社會活動的趨勢;制訂警隊策略;協調執法行動;以及強化警隊系統及流程,並提高收集情報的能力。
在地區層面打擊犯罪方面,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已於二○一七年推出新策略,強調從四個方面應對非華裔人士犯案的問題,包括訓練、情報收集及分享、多機構合作及優化執法行動。
此外,警方亦持續與本港和境外各執法機構、各國駐港領事館及非華裔社群保持聯繫,適時採取行動打擊各類涉及有關人士的罪行。
二○一八年,獲擔保外釋的非華裔人士(絕大部分為免遣返聲請人)因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拘捕的數字為1 150人,較二○一七年下跌約25.4%。警方會繼續留意相關的罪案趨勢和行動需要,制訂有效措施採取行動予以打擊。
(三)透過修訂法例加快審核和堵塞濫用程序的空間,從根本長遠解決有關免遣返聲請人的問題,是必要和重要的。保安局早前諮詢保安事務委員會的修訂建議中,包括建議將提交聲請表格的法定時限由28天縮減至14天,並取消現時額外21天提交表格的行政安排。若有關建議得以落實,我們預計入境處處理每宗聲請的時間,將可由現時平均約十個星期縮減至最快約五個星期。
另一方面,我們正考慮是否有空間將部分上訴程序的法定時限適當地縮減,務求在繼續確保高度公平標準時,令處理上訴亦更具效率。
透過修訂法例進一步改善整個審核程序,並堵塞漏洞避免部分人士意圖阻礙審核按時進行,可讓聲請人更快獲得審核結果,此舉對所有持份者(包括聲請人)和社會大眾都有利。
(四)就設立收容中心或禁閉營的建議,涉及法律、土地、基建、人手、資源、管理及保安等事宜,政府一直積極考慮所有合法、可行和有效的做法;就有關建議問題複雜,必須作審慎及全面研究。
另一方面,正如早前向保安事務委員會諮詢法例修訂建議時所解釋,在考慮羈留策略時,我們亦正研究透過修訂法例,確保入境處在審核及遣返程序中的不同階段,均能合法及合理地羈留聲請人。
完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