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善用和打擊濫用公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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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房屋署善用和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房屋署負責調查懷疑濫用公屋資源個案的人手編制及所涉開支;
 
(二)房屋署會否(i)成立專責隊伍及增撥所需人手和其他資源,加強調查公屋租戶懷疑隱瞞擁有境外資產的個案,以及(ii)提高對隱瞞行為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
 
(三)鑑於有公屋戶主申請刪除入息較高的家庭成員的戶籍,以避免家庭入息超出限額,過去五年,每年房屋署接獲申請刪除家庭成員公屋戶籍的個案宗數;
 
(四)過去五年,每年因家庭入息或資產淨值超出上限而被房屋署終止租約的租戶數目;
 
(五)過去五年,公屋租戶就房屋署終止其租約而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的個案宗數,並按終止租約原因(例如未如實申報入息或資產、戶籍上的家庭成員未有居於有關單位)以表列出分項數目;及
 
(六)過去五年,每年年底因欠缺較細公屋單位而未被安排調遷的寬敞戶數目為何?
 
答覆:
 
主席:
 
  我現就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回覆如下:

(一)及(二)房屋署的善用公屋資源分組負責處理有關濫用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工作,包括就公屋租戶的住用情況及懷疑虛假陳述個案進行調查,並進行宣傳教育,讓公眾了解善用公屋資源的重要性。該項工作屬於善用公屋資源分組的其中一項恆常工作,因此我們未能提供有關的人手編制及開支分項數字。

  根據《房屋條例》,公屋住戶有責任確保所填報的資料全部屬實及正確無訛。若公屋住戶就申報表的資料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及監禁。此外,根據房委會的政策,無論有關公屋住戶最終是否被起訴或定罪,房委會均可按現行政策引用《房屋條例》終止其租約。
 
  房委會會不時檢視這項工作的工作流程及人手需求,如有需要,會增撥資源或修訂現行機制。
 
(三)公屋家庭有各種原因,希望刪除個別成員的戶籍。過去五年(即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所有獲批准刪除成員戶籍的個案,分別有約36 200、33 900、33 800、41 100及41 500宗。房委會沒有再細分為「避免家庭入息超出限額」而刪除成員戶籍個案的數字。
         
(四)房委會在二○一七年修訂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富戶政策)(註)。房委會於二○一七年十月和二○一八年四月的申報周期,向579個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理由包括他們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他們的入息或資產超逾相關限額及他們拒絕進行申報。過去五年(即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房委會由於住戶入息或資產淨值超出相關規定,而收回的公屋單位平均每年約280個。
 
(五)過去五年(即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上訴委員會(房屋)接獲的上訴個案數目及分類詳見附件。
 
(六)公屋寬敞戶未被安排調遷的原因各有不同,可能涉及各種租戶個人或家庭因素(例如家庭成員有殘疾人士/長者或有人身故,而獲延遲調遷),未必與欠缺較細公屋單位有直接關係。房委會因此沒有問題要求的統計數字。
 
註:自二○一七年十月的申報周期開始,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過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或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均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