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對金融科技應用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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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去年十一月發布有關虛擬資產的新監管方針,以將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及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納入證監會的監管範圍,包括對該等管理公司施加發牌條件,以及探討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作出監管。此外,證監會於二○一七年九月推出證監會監管沙盒,提供一個受限制的監管環境,以便合資格企業使用金融科技來進行受監管活動。關於金融科技應用的監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計劃修訂法例,把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納入證監會的監管範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何措施防止不法分子透過買賣現時不受法例監管的虛擬貨幣進行洗錢活動及其他非法活動;
 
(三)是否知悉,證監會自發布新監管方針以來,曾對有關公司及分銷商採取的監管行動為何;
 
(四)是否知悉,證監會監管沙盒有否就眾籌集資平台的活動進行測試;如有,成果及運作情況為何;會否修改現行法例以便利使用金融科技進行的新型眾籌集資活動在港推行;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是否知悉,證監會監管沙盒現時有否把透過人工智能進行的證券交易活動納入監管及研究範圍;如有,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證監會監管沙盒曾經或正在進行的測試的下列詳情(按產品以下表列出):
 
(i)測試開始日期、
(ii)測試完結日期、
(iii)完結原因、
(iv)是否涉及法例的修訂、
(v)(如涉及法例修訂)修訂的詳情,及
(vi)(如不涉法例修訂)不涉修訂的原因?
 
測試產品 (i) (ii) (iii) (iv) (v) (vi)
             
             
             
 
答覆:
 
主席:
 
(一)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一直有密切留意虛擬資產活動的發展情況,以防範當中的潛在風險。若個別虛擬資產的結構及實況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界定的「證券」或「期貨合約」,它們均受到香港證券法例規管。就該類虛擬資產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管理或推廣投資虛擬資產基金的人士或機構,須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或向該會註冊。
 
  就首次代幣發行的情況而言,如當中所發售或銷售的數碼代幣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包括股份、債權證及集體投資計劃,該發行活動會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證監會已於二○一七年九月發出聲明,重申及闡明相關的規管制度。
 
  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情況而言,證監會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公布擬以探索性質,根據現行法例賦予的權限,在規管沙盒的環境下觀察自願接受證監會監察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運作情況,研究是否適宜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作出規管及訂立發牌制度。證監會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公布的新監管方針也將現正管理或計劃管理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的公司及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納入證監會的監管範圍,在基金管理或/及分銷層面上進行規管。
 
  我們會繼續透過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組織的會議,例如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及金融穩定委員會,與各地的監管機構保持溝通,以確保能適時制訂合適的制度,應對虛擬資產交易衍生的潛在風險。
 
(二)虛擬資產交易有機會被不法之徒利用作犯罪行為,例如洗錢及欺詐等。不論此類犯罪行是否涉及虛擬資產交易,現行法例已作適當規管。
 
  就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而言,《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規定,如任何人發現任何可能涉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可疑活動,都必須向由香港警務處及香港海關成立的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舉報及披露有關資料。《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訂明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在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時,必須嚴格遵行有關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相關規定,防止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等罪案發生。
 
  以投資虛擬資產為名的欺詐及訛騙行為受《盜竊罪條例》(第210章)所規管,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
 
  政府和相關監管機構、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等已推出了一系列措施提醒投資者防範虛擬資產交易的風險。
 
(三)證監會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公布有關虛擬資產的新監管方針後暫時未有採取規管或執法行動的個案。若證監會採取規管或執法行動,將按既定做法,在合符保密責任的前提下適當地透過新聞稿或聲明公開其行動。
 
(四)現時香港沒有專設法例規管有關眾籌集資活動,視乎相關眾籌安排的具體結構及特性,某些類型的眾籌活動(尤其是股權眾籌及點對點網絡貸款)可能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的條文所規限。證監會一直採取科技中立的監管方針,若眾籌集資平台有使用創新科技,及其商業模式有測試的需要,它們可被納入證監會推出的監管沙盒的環境下作嚴謹監察。證監會現時已將兩個有應用創新科技的眾籌集資平台納入監管沙盒中,試驗透過發牌方式進行監察,並規定有關平台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五)不少持牌法團有使用程式買賣及人工智能等方式進行證券交易,而證券交易為恆常受證監會按《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活動。證監會對在監管沙盒內測試應用於證券交易的人工智能及其他創新技術持開放態度。直到目前,證監會並沒有收到申請將該類運作模式納入監管沙盒進行研究。
 
(六)將合資格企業所應用的創新技術納入監管沙盒的具體安排會視乎個別情況而定。個別合資格企業也會因應它們各自的測試情況,在適當時候(例如當它們能證明其服務是可靠,以及其內部監控程序足以處理所識別的風險)申請離開監管沙盒以完結研究。除了一些獲法例豁免的情況外,證監會按法定保密責任不能披露與個別合資格企業有關的具體資料,包括它們各自在監管沙盒內進行研究及測試的具體安排及情況。但就整體而言,由於各項研究及測試仍在進行中,我們暫時未有最終定論,包括有否需要修訂法例。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