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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出席《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簽署儀式致辭全文(只有中文)(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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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四月二日)在律政中心出席《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簽署儀式的致辭全文:

尊敬的楊萬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香港與內地就民商事不同範疇已經簽訂了六項相互法律協助安排,上一次是今年一月十八日,我在北京跟楊副院長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今天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安排》),對香港仲裁的發展有莫大的重要性。

  這《安排》是落實「一國兩制」優勢的最佳例子。一國之內,內地與香港的法制不同,跨境的活動頻繁,因此透過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的創新思維,讓內地與香港利用「一國兩制」的特點達成這次安排。

  仲裁是跨境商業活動主要解決爭議的方式,保全措施也是仲裁常常用到的一些方法。在三月三十一日的香港Vis East Moot(國際模擬法庭比賽)講座談到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普遍性。進行仲裁時,甚至在仲裁程序開始前,當事人有可能需要向仲裁庭或仲裁地以外的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尋求司法協助,例如申請命令維持現狀,防止另一方當事人毀滅證據或轉移財產等。

  香港採納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的仲裁示範法,所以香港仲裁庭及法院可以採取臨時措施(保全措施)。法院也可就外地的仲裁發出臨時措施的命令。

  通過《安排》,香港仲裁機構管理的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向內地法院申請證據、財產及行為的保全措施。保障了仲裁的當事人的權益,大大促進香港作為仲裁地的重要性。
 
  《安排》簽訂後,香港成為唯一與內地簽署有關仲裁保全協助文件的司法管轄區,這標誌着「一國兩制」為香港所帶來的優勢,有助提升香港國際仲裁服務的競爭力,並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今天簽署的《安排》為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提供了明確、有效的法律機制,並確定內地仲裁程序當事人可根據現行法例向香港法院申請臨時措施。

  而《安排》的簽定,也使香港成為第一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以香港作為仲裁地的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這將進一步提升香港仲裁服務的競爭力,並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提供巨大的支持。

  根據《安排》,由合資格並且獲得指定的香港仲裁機構所管理的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將可以參照內地的相關法律,向內地相關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我對這一個安排感到非常高興,我相信香港的法律跟仲裁界對這一個安排也感到非常開心,安排也對支持香港的發展十分重要。

  我期待兩地法律界加緊合作,互相交流,發揮在「一國兩制」下兩地的優勢,互惠互利,為兩地的發展、為國家依法治國的政策出一分力。

  最後,但也是最重要的,我要代表香港的仲裁界、香港的法律界、還有香港律政司,對最高人民法院為《安排》成功簽署所作出的努力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也非常歡迎最高人民法院團隊來到香港簽署的這一個安排。

  謝謝各位。
 
2019年4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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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右)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左)今日(四月二日)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香港成為第一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作為仲裁地時,由其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
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四月二日)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安排》)。圖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右)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左)在儀式上簽署《安排》。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四月二日)在《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的簽署儀式上致辭。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後排右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後排右七)今日(四月二日)在《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的簽署儀式上與嘉賓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