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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與內地簽署仲裁程序保全安排(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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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四月二日)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安排》)。香港成為第一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作為仲裁地時,由其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
 
  《安排》簽訂後,香港成為唯一與內地簽署有關仲裁保全協助文件的司法管轄區,這標誌着「一國兩制」為香港所帶來的優勢,有助提升香港國際仲裁服務的競爭力,並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在任何地方進行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均可就仲裁程序在香港的法院申請採取臨時措施,當《安排》實施後,《安排》所指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在裁決作出前,更可以就仲裁程序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及行為保全,以防止仲裁其中一方的當事人故意毀滅證據或轉移財產,確保仲裁程序能有效進行。
 
  根據《安排》,由合資格並經指定的香港仲裁機構管理的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
  
  《安排》會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相關程序後,另訂日期生效。《安排》加強了香港和內地在法律上的合作,亦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
 
2019年4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5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