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保安局局長談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四月二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記者:想問草案(《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現在沒有說有追溯期,法例下你們追溯期會怎樣處理?會不會考慮列明政府傾向到底是有(追溯期)還是沒有呢?

保安局局長:逃犯顧名思義必須是因為他過往犯了一些罪而逃走,所以我們必須是追究他過往的罪行,而事實上現在我們要處理的台灣殺人案亦都是因為他(案件疑犯)以前犯了謀殺的罪行。所以我們在《逃犯條例》裏面所處理的,必然是以前所犯的一些事,我們現在建議是保存《逃犯條例》的很多法律原則及保障。

記者:局長,想問大律師公會說這不是政府所說的漏洞,其實不准移交(逃犯)去內地是因為司法制度的分別,這樣是否有誤導的成分?

保安局局長:第一,我們交給立法會的立法建議文件,清楚講出我們的確是,第一,處理不到現在的台灣殺人案,因為沒有法律容許我們處理台灣這一件案件;第二點,我們的個案移交方法,根據現有《逃犯條例》,是操作不到的,我亦都向大家解釋過,在文件也有交代。如果現實上我們是真的處理不到這兩個問題,我覺得這是漏洞。當然,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不過現有《逃犯條例》的寫法是不適用於香港以外中國其他部分,其中一個我看到的記錄,就是因為在回歸的時候,已經講述香港會和內地去商討一個長期協議,而當有長期協議的時候,很可能是另立一個新的條文,所以沒有處理到當時條文的有關部分。

  另外我必須強調,有些人將我們現在的立法建議說成是只為某一個司法管轄區而設計,明確地說是為內地,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我已經很清楚地說,我們是為了有一個可以有效、可行的個案移交方法與任何一個(與香港未簽長期協議的)司法管轄區,以同一個原則、同一的人權和法律保障去處理我們認為需要(處理)的個案移交。所以我希望大家明白我們的確是希望有一個方法,譬如再有類似台灣殺人案的案件,性質都是很嚴重,我經常都說,例如一些嚴重的性侵犯、械劫,甚至是一條橋被爆炸了,我們怎樣處理呢?我們的確是為了這樣一個目的。

記者:原本就是說要有申請方的司法人員核證,現在改了說只要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核准已可,是否令門檻更加低?

保安局局長:這是技術性修訂,在明天(《條例草案》)首讀和二讀之後,(立法會)就會成立法案委員會,我們會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時清楚解釋我們每一個修訂的理由。

記者:特首是啟動移交程序的唯一決定人,亦都不會經過立法會把關,其實怎樣才可以保證不會濫用這個權力呢?第二,剛才政府一直說那個漏洞,其實是九七年的時候,立法機關經過討論出來的結果,因為當時不信任內地的法治和人權狀況。其實九七到現在,到底有甚麼改變,令到可以支持這次的修例涵蓋去中國大陸?

保安局局長:你剛才所說的,相信你是加了一些結論,因為我剛才都解釋了,在記錄裏面看到,當時的《逃犯條例》沒有處理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地方,其中一個考慮就是因為香港會與內地商討一個長期協議,而如果真的達成一個長期協議的話,很可能用一個新的法例去處理。所以當時的條文就是好像現在我們第503章的條文。

  另外,有關由行政長官去啟動這個程序,我們是仿效了英國和加拿大的做法,而且英國和加拿大的做法,她們都是沿用了很多年,我們亦都沒有看到有甚麼不暢順的地方,我們覺得在香港用同樣的方法是實際可行的。多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4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