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填區使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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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堆填區使用者在新界東北堆填區企圖棄置廢物時,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人員提供不正確資料,今日(四月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被判罰款2,000元。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去年年中接獲舉報,指有堆填區使用者運載建築廢物往堆填區棄置時,利用一般都巿固體廢物作掩飾,以規避建築廢物處置收費。環保署隨後在各堆填區加強突擊行動,去年十一月在新界東北堆填區突擊抽查一名堆填區使用者運載的廢物時,該人士聲稱所運送的並非建築廢物,但署方及後在其棄置的廢物中發現建築廢物。環保署在完成調查及蒐證後,按《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檢控該名堆填區使用者。

  發言人表示,根據《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建築廢物生產者,例如建造工程承判商、裝修工程承判商或處所擁有人,在使用政府的廢物處置設施前,須先向環保署開立帳戶,並須透過帳戶繳交費用。而根據《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任何人如罔顧實情作出或提供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資料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元。

  發言人提醒所有建造工程及運輸業從業員,必須遵守相關法例,署方會繼續在堆填區嚴格執法,以打擊在堆填區內的違規行為。



2019年4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