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宗非法廢物棄置個案被定罪(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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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名人士及一間貿易公司,涉及五宗在上水、荃灣、葵涌及元朗區的非法棄置廢物個案,今日(四月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或《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共被判罰款26,000元。除上述五宗被定罪的案件外,尚有五宗同類案件已排期下星期在各區域法院審訊。

  去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間,環境保護署(環保署)通過各種渠道收集情報,包括熱心市民舉報的錄像片段或相片、市民投訴的資料及署方安裝的監察攝錄系統,成功追查到五宗分別在上水古洞路、荃灣大涌道、葵涌圳邊街/藍田街、元朗沙橋村和榮基村在政府或私人土地上非法棄置廢物的個案。 犯案人士包括涉事車輛的車主、工程負責人、貨車司機和工人;被棄置的廢物包括廢棄樹木、廢木板、建築廢物以及其他工商廢物,除阻礙行人過路外,亦影響環境衞生。 環保署於蒐證後,按《廢物處置條例》及《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檢控有關涉案人士或公司。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署方已在各區多處安裝監察攝錄系統,並掛放「非法傾倒,有人睇到」橫幅,加強打擊違例棄置廢物情況。上述連串成功定罪案例,希望能起阻嚇作用。發言人並提醒所有從事裝修、建築工程及運輸業人士,包括地盤負責人、工人、司機及貨車車主,必須依法妥善把建築廢物及工商廢料運送至政府的廢物處理設施,否則即屬違法。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任何人從車輛包括貨車、私家車及電單車,將廢物棄置在街道或公眾地方,即屬違法,登記車主可被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呼籲市民如目睹任何人士非法棄置廢物,可提供拍下的錄像片段或照片,致電環保署熱線2838 3111舉報。



2019年4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