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談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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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三月三十日)出席電台節目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記者:局長,想問我們有報道前律政司官員白孝華覺得剔除九宗罪行很奇怪,還有超過三年才移交(逃犯)其實是沒有意義,因幾乎是無所不包,你怎麼看?另外剛才的節目有提到,以前香港其實(在移交逃犯方面)很嚴格,但聯合國比較沒有認證,指引比較寬鬆,其實現在變相是否寬鬆了?
 
保安局局長:希望一會兒逐個問題發問。就第一個問題是,你再說說?
 
記者:白孝華他是前律政司官員,他覺得剔除九宗罪行很奇怪,因為有些九宗罪行以他的角度來看可能是嚴重?另外,超過三年的才移交......
 
保安局局長:逐個問題來。我都作出過解釋,在我和不同的人士去溝通、解釋條文裏面有提出不同的意見。第一,有關於會不會成為政治罪犯,我亦都解釋過在我們現有的《逃犯條例》裏面,起碼有三條條文清楚說明,政治(罪行)是不移交的,第一在條文裏面講得很清楚,任何屬於政治性質的罪行,無論他如何描述也是不移交。第二,縱然他宣稱是因為某一個罪行,但如果是因為政治、宗教、種族、國籍而提出,是不移交的。還有第三個條文在我們《逃犯條例》寫得很清楚,就是說如果是因為政治、宗教、種族、國籍的理由,而他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包括在審訊、拘押等等,亦都不移交的。這處理了第一個意見,我覺得政治方面大家不需要擔心,因為我們現在的草案有關這方面的保障是完全保存,無論是在長期協定裏面也好,在單一個案移交裏面,我們也是按這些法律原則(去處理)。第二是有一些意見說,其實我們和20個國家已經簽訂的長期協定,縱然我們是用46個罪類來大家商討,但最終我們大家協定了的也很可能是比這46個罪類少,最少的一個國家只是涉及21個(罪類),而有二十幾到三十幾個罪類的,只是涉及大約11個協定,所以在我們用這46個罪類來做一個基礎,去和不同的地方商談一些長期協定的時候,的確大家會考慮某些罪類會處理、某些罪類不處理,在我們聆聽意見的時候亦有些認為不如先做暴力罪行,其他不涉及暴力的不做,亦有認為較為嚴重的,因為46個罪類裏面永遠相對性來說有些是嚴重和不嚴重。綜合所有意見,我又要確保可以容許律政司的公務員同事,在他們平時和別人商討一些個案移交的時候,有足夠的一些罪類讓他去處理大家認為需要處理的行為的時候,我必須審慎地考慮哪些意見我不聽,哪些意見我未必處理得到,其中有些意見說,較為爭議性的,例如涉及電腦的罪行是否也應該處理,因為在立法會對於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條例相當有爭議性,而法庭亦都是在處理這一條條例的法律適用性或者解釋性,我們在等候裁決,亦都基於這個理由,我覺得如果不處理一些大家爭議性比較大的(罪類),針對這個罪類來說,是值得考慮的。例如在稅項方面,如果大家有留意我們的《刑事司法協助條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裏面說明我們是不代人去追稅或者評稅,亦都因為這些原則,我們放進考慮裏面。綜合所有元素,我作出了這個決定就是剔除了九項(罪行),這九項(罪行)既是涉及個人罪行,亦都涉及一些行業罪行,但去決定處理或不處理哪些罪行,我考慮了所有的因素,作出平衡。當然,這是爭議性的問題,有人永遠會問某一個罪行是應該處理與不處理,在謹慎和考慮所有因素之後,我作為需要做決定的官員,就提交了這個草案去處理這37個罪類。
 
記者:這個門檻很低......
 
保安局局長:如果根據聯合國的決議,大家所有締約國都同意打擊有組織罪行是對於整體每一個地區都是一件好事,因為有組織罪行只會令社會受到罪案的威脅,在聯合國的一個範本裏面,進行這些移交逃犯,它有提及一至兩年的罪行做起步點,我們的現有《逃犯條例》亦都採納了一年為起步點,但當我聽到意見大家認為可不可以先處理或相對較嚴重的罪行,既然大家不熟悉運作,又要看這些真真正正個案運作之後條文如何應用,所以我覺得用三年以上作為我們的門檻,會令大家覺得更安心,這亦都是一個平衡點。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3月30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3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