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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更新商船安全和防污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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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在《商船(安全)條例》下訂立一條新規例,以及修訂《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之下四條規例,把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中,有關在極地水域操作的船舶,以及在波羅的海特殊區域排放污水的最新要求納入本地法例。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九日)說:「新訂立的《商船(安全)(極地水域操作船舶)規例》規定在極地水域操作的船舶須向其船旗國申請《極地船舶證書》、配備有效的設備以清除和防止積雪或積冰,以及在船上備有《極地水域操作手冊》。」

  四條需修訂的規例為《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商船(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例》、《商船(防止污水污染)規例》和《商船(防止廢物污染)規例》。修訂涵蓋在極地水域的船舶排放限制、防止船舶滲漏或意外排放油類的要求,以及遠洋客船在波羅的海特殊區域排放污水的規定。

  政府已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和海事處轄下相關的諮詢委員會,並獲委員支持。

  立法建議今日刊憲,四月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9年3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