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教育局局長就「檢討校本管理的推行」議案的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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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教育局局長楊潤雄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葉建源議員動議的「檢討校本管理的推行」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我感謝各位發言的議員就今日的動議,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從各位議員的發言,我看到每位議員及市民大眾對校本管理政策背後的理念可能有不同程度的理解,反映教育局未來的工作需要更多向市民大眾及各位議員再詳細些解釋校本管理背後的理念,我亦在此向大家保證我們不會逃避問題,我們會積極改善所有教育政策,包括校本管理。
 
(一)校本管理
 
  正如我在開場發言中指出,經過推行校本管理十多年,學校已累積相當經驗,現時整體運作暢順,持份者亦投入參與校政;我深信推行校本管理的理念和目標是正確的,亦符合學校管理的世界趨勢。我們都關注個別學校事件,亦在適當時候作出適切跟進,大家都看到很多有關學校的運作亦已逐步重回正軌。今日議員亦提到一些自己的親身經驗或收到的投訴,我希望大家不要因這些個別事件而否定獲得普遍認同而且切合教育發展的措施。
 
  教育局亦一直堅守監察者的角色,行使《教育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力,在不同層面監管學校,包括進行質素保證的評核和財務審核、調查投訴或違規行為,如遇有個別學校的管治質素出現問題,教育局定必嚴肅跟進,介入處理,絕不會推卸監管學校的責任。
 
  我們明白要讓校本管理政策有效實施,辦學團體、法團校董會、校監、校長及持份者必須通力合作,各司其職。法團校董會有法定的管理地位,但它仍須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使命去制訂學校的教育、財務、人事管理、課程設計與推行等,亦須為學校的表現向教育局、辦學團體、其他持份者及公眾負責。《教育條例》亦清楚訂明,辦學團體除了在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方面向法團校董會作出一般指示外,亦須監察法團校董會的表現。法團校董會必須制訂設有監察與制衡措施的財務管理機制,並採用公開、公平及具競爭性的人事聘任制度和遵守教育局所頒布有關政策及指引。校監作為法團校董會的領導,須帶領法團校董會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計劃和管理學校的財政及人力資源,並與校長緊密合作。校長則須跟從法團校董會訂定的政策領導教職員團隊,處理一切事務。在校本管理制度下,校長是受到一定程度適當的制衡。

  在實施校本管理政策下,辦學團體、法團校董會、校監及校長的角色、職能清晰,彼此權責分明。此外,不同持份者參與決策可增強學校在運作方面的透明度,亦能發揮「學校夥伴共同參與決策」的理念。機制上,法團校董會有適當的制衡,監察學校的運作,令校長適當地運用權力,履行其職責。
 
(二)處理投訴機制
 
  有意見認為教育局自推行校本管理政策後,將所有學校投訴交由學校處理,推卸監管學校的責任,我必須重申,教師向教育局提出所有對學校的投訴,一直都是由教育局處理,安排並沒有因為推行「優化學校投訴管理安排」而作出任何改變。
 
  當接獲學校員工提出的投訴,教育局會詳細研究投訴人提交的資料及局方已掌握的情況,採取合適的調查行動,包括在得到投訴人的同意後,將投訴事項通知有關學校及要求學校作出回應和提交資料。學校收到教育局的要求後,須安排合適人員處理,被投訴人士當然不可以參與調查工作。教育局會詳細審視學校的回應及判斷是否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要求學校澄清疑點、到校與相關人員會面及檢視各種學校文件。調查完成後,教育局會直接回覆投訴人。若投訴人不滿調查結果,可作出上訴;本局會視乎個案的性質及情況,委派適當的人員處理,而不會由先前負責調查人員處理上訴個案。
 
  亦有批評指教育局不積極處理投訴,部分個案調查了一段很長時間仍未有結果,更有投訴人因不同意教育局的調查結果,而錯誤認為教育局沒有盡力調查。我相信大家都明白調查時間的長短一般取決於事件的複雜性及涉及的事項多少。然而,若投訴人不同意教育局向學校透露投訴內容從而索取相關資料,肯定會拖慢調查進度。事實上,教育局一直持守不偏不倚的原則,積極處理各種投訴。若經調查確定投訴成立,教育局會與有關學校跟進其不當事宜。過往,教育局曾就此向相關學校發出口頭或書面勸喻、警告等,並要求學校作出修正及提交改善方案。
 
  由二○一三年一月至2017/18學年,教育局接獲涉及推行「優化學校投訴管理安排」學校的投訴有501宗,當中有156宗獲投訴人同意後交由學校直接處理,其餘345宗投訴(包括來自學校教職員的投訴)則由教育局處理。而在345宗由教育局處理的投訴中,有一半(即173宗)是涉及學校教職員的投訴。在已完成調查的114宗教職員投訴中,82宗屬指控不成立,32宗屬指控成立或部分成立,本局亦已要求學校就其不當之處作出跟進。24宗個案因種種理由未能跟進(包括投訴人撤回投訴、聯絡不到投訴人索取進一步資料等),其餘35宗個案仍在調查中。
 
(三)法團校董會成立獨立小組處理嚴重的申訴個案
 
  「優化學校投訴管理安排」要求學校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公開及設有上訴程序的處理投訴機制。學校可因應投訴個案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委派適當的專責人員或成立專責小組處理有關投訴。這與剛才梁繼昌議員提出的意見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專責小組成員可包括法團校董會/校董會及/或辦學團體代表,亦可邀請獨立人士加入,以增加公信力。對於校長的投訴,須由校監或法團校董會或校董會直接處理。本局樂意在有需要時提供專業支援。
 
(四)教師、家長、校友參與校政
 
  持份者參與學校管治是校本管理的基石,而《教育條例》清楚訂明法團校董會的成員必須包括教員校董、家長校董、校友校董。校董會所有成員均會定期參與法團校董會會議,討論學校事務,參與制訂學校政策及整體管理工作,並根據其專業知識和前線經驗,從不同持份者的角度,向法團校董會提供意見。教員、家長、校友校董在法團校董會內,享有與其他校董相同的參與權、發言權和投票權。我想特別指出,《教育條例》規定教師、家長、校友必須透過公平而開放透明的選舉方式加入法團校董會,而所有教員、家長、校友都有投票權及參選權,安排已充分體現民主方式選舉。
 
  教育局會不時檢視學校的實際情況,確保法團校董會的組成和各類校董的數目符合《教育條例》及其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要求。此外,根據《教育條例》,法團校董會組成人選有不少於一名的教員校董、不少於一名家長校董、一名或多於一名校友校董。法團校董會是可因應校情和需要,修訂其章程,以增加教員校董、家長校董、校友校董的數目。當然,法團校董會必須考慮組識會否過於龐大,難以有效運作。此外,法團校董會的討論議題應聚焦在學校發展的方向和策略,它不是讓各方爭取利益的或處理投訴的平台。
 
(五)教師與校董會的溝通及教師代表與教育局的溝通
 
  有意見指推行校本管理政策後,以往一些溝通機制例如教師諮議會被取消,令教師缺乏與校董會的溝通渠道,難以就校政表達意見。我希望在此澄清,學校普遍設有不同諮詢機制和渠道,例如:法團校董會成立的委員會、教職員會議或教師諮議會等,讓教師就校政、人事政策、教師權益及其他關注事項反映意見。
 
  至於教師與教育局的溝通方面,現時已經有不同渠道讓教師與本局人員直接接觸,包括不同科組的區本網絡活動、校外評核、學校探訪、或直接與區域教育服務處人員聯絡等。我自己亦透過很多不同方式直接與教師見面。教育局的溝通大門是常開的,我們會繼續積極探討促進與老師溝通的安排,包括分區學校發展組與前線老師會晤,聆聽他們的意見。
 
(六)成立教師專業議會
 
  議案重提成立具有「教學專業議會」職能的機構,我們會審慎考慮。一般而言,「教學專業議會」執行三個功能,包括教師註冊、教師專業操守和教師持續專業發展,但業界一直對其角色、功能、組成方法及運作模式都有不同意見。
 
  相反,業界暫時普遍滿意現時的制度,絕大部分校長及教師認同教育局應繼續負責教師註冊及取消註冊的事宜,因為政府可保持中立,認受性會更高,無須另設非政府組織負責。
 
  至於教師專業操守方面,現時「教育專業人員操守議會」負責調查有關教師操守的個案,以及處理《教育專業守則》的修訂和推廣工作,以促進教師專業操守。教師持續專業發展方面,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負責就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的整體方向及長遠策略向政府提供意見,並督導其下的教師持續專業發展計劃,以及由「教師專業發展專責小組」提出相關意見,促進教師的專業成長,包括成立教師專業階梯等。因此,目前我看不到重啟討論成立「教學專業議會」的需要或迫切性。教育局會在現有機制上,繼續透過不同的渠道跟持份者溝通,優化有關工作。
 
  主席,自二○○五年校本條例實施以來,有不少校政更臻完善的良好例子,顯示校本管理政策對大部分學校來說都有正面影響。在法團校董會內,不同持份者共同參與管理學校,發揮最佳的管治效果;而教育局擔當監管者的角色,在不同範疇監察學校的運作,包括進行質素保證的評核,財務審核,學校發展探訪等,為學校提供專業回饋。我們希望各界不要因為近年發生的個別學校管理不善事件,對校本管理的推行失去信心。我們亦希望在學生福祉的大前提下,法團校董會、校長和老師之間應建立互信和發揮團隊精神,共同努力改善學生學習成效。
 
  很高興今日聽到議員大體上支持校本管理的方向,教育局會考慮任何可以進一步改善校本管理政策的意見。我們會持續與辦學團體、法團校董會及學校通力合作,同心協力推動有效的學校管治,並會繼續加強校董的培訓,讓校董更認識校本管理的精神、原則和知識,促進持份者共同參與校政,各司其職,有效管理學校。與此同時,本局亦會因應整體需要制定政策和指引,提醒學校在校本管理的架構下,要完善學校管方的制衡機制,避免任何人獨攬權力,並為教師團隊提供適時的協助,務求為莘莘學子提供優質教育。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9年3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