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所代理人及裝修工程承辦商違規進行清拆石棉工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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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住宅單位代理人,因未有遵從石棉消減通知的規定,沒有聘用註冊石棉承辦商進行清拆石棉工程;而涉案的裝修工程承辦商,亦未有在動工清拆石棉前,通知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合共被判罰款5,000元。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去年八月接獲市民投訴,指目睹有人在觀塘瑞寧街50號瑞寧樓一單位涉嫌清拆石棉瓦頂時沒有圍封,擔心可能會釋出石棉纖維,影響附近居民健康。環保署派員到場證實涉案單位正進行清拆石棉工程,卻沒有按《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73(1)條的規定,在動工前不少於28天以書面通知環保署。環保署除即時指令立即停工及圍封處所外,並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向涉案處所的代理人發出石棉消減通知,規定其必須聘用註冊石棉承辦商,於指定限期前完成清拆及處理含石棉物料。環保署人員稍後再巡查時,卻發現該處所代理人仍未有遵從石棉消減通知的規定,經蒐證後,根據上述條例檢控該名處所代理人及涉案工程承辦商。

  發言人提醒住宅擁有人或代理人,若樓宇裝修或翻新工程涉及清拆石棉物料,必須由註冊石棉承辦商按照法例及石棉管制工作守則的要求進行。負責有關石棉工程的承辦商亦必須在動工前不少於28天通知環保署,違者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 發言人重申,所有人必須遵從環保署發出的石棉消減通知,依規定聘請註冊專業人士,完成清拆及處理含石棉物料,否則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市民如發現有人違規進行石棉工程,可致電環保署熱線2838 3111舉報,協力打擊違法行為,保障市民健康。



2019年3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