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要求政府擱置設立中港移交逃犯安排」議員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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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要求政府擱置設立中港移交逃犯安排」議員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首先,我要強烈聲明,楊議員今次議案的命題是有錯誤性,完全不反映政府現時條例草案的建議。特區和內地就長期移交逃犯安排,仍在商討中,未有定案,如有任何協議,我們必定會交立法會討論及審議。政府現時的建議是就處理個案方式移交機制,採用同一標準,適用於所有現時未與香港簽訂長期移交協定的司法管轄區,並非為單一一個司法管轄區而設,更加不是如動議中所述是為了中港移交逃犯安排的建議。楊議員議案的命題,容易錯誤引導議員之後的辯論,因此我有必要在我的開場發言清楚講明。

  香港對外的刑事事宜協作制度一直都以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長期合作協定為主要基礎。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目標,是與其他地方,簽訂長期合作協定。我們會繼續有關的工作。香港簽訂的任何長期移交逃犯協定都會提交立法會審議。

  個案方式移交只是長期合作安排生效前的補充措施,只有在未有適用的長期協定時,才可使用個案方式移交。我們的建議不會影響任何現行移交逃犯的長期安排。

  有關現時制度,在《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就香港與其他地方在移交逃犯及相互法律協助方面的合作,提供了所需的法律依據。香港的移交制度十分嚴謹,兩條條例包含多項與人權有關的實質保障和程序保障。

  二○一八年初在台灣發生一宗凶殺案,當中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涉嫌謀殺另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然後返回香港。雖然台灣要求送交案中疑犯,但該疑犯礙於香港現行法律的限制而未能移送。疑犯現時在港因清洗黑錢罪已被拘押了超過一年,現正等候法庭判決。現時的《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顯示了兩個現實問題:地理限制和不切實可行操作程序的問題。第一,地理限制妨礙與一些香港以外地方合作。兩條條例現時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的移交逃犯及相互法律協助要求,處理不到這宗台灣殺人案。這些地方的逃犯可利用這漏洞而在香港躲藏,去逃避法律責任。

  第二個現實問題是現行個案方式移交的運作並不切實可行。按照現行機制,除了一個逃犯自願被移交,否則移交安排須經過附屬法例並刊登憲報予以實行。立法會審議個案方式的移交時,案情無可避免會被公開。即使逃犯的個人資料被隱蔽,由於有些案情會有其獨特性,進行公開審議的時候會驚動逃犯,他繼而會潛逃。此外,就算能夠拘捕逃犯,他也可能基於其案情細節已被洩漏和公開討論,損害其接受公平聆訊的機會,而向當局提出司法挑戰。

  另外,《逃犯條例》訂明,在立法會審議期屆滿之前,有關程序和命令(包括拘捕程序)不得生效。因此,在立法會的審議期內(由28至49日不等),即使收到另一地方提出的個案移交要求,也不能夠採取行動,包括臨時拘捕。在這段期間,逃犯很可能潛逃,以致日後不能把他交付拘押或移交。這即是說,現行安排在運作上並不切實可行,亦因為這個原因,個案方式的移交過去21年從未啟動。

  再者,若香港因案情被公開而未能拘捕疑犯,會對請求方的拘捕行動造成影響,更加會影響其他地方對香港打擊嚴重罪行的信心或質疑我們的能力。

  台灣殺人案凸顯了我們現行制度的漏洞。涉案疑犯身在香港但政府無法處理他,這除了有違公義,也威脅香港的治安及巿民的人身安全。因此,我們必須堵塞漏洞,加強與香港以外地方在打擊犯罪方面的合作,維護公義。相關的條例草案已隨立法會資料摘要於本月二十六日向議員提供,並將於本周五刊憲。

  我強調,我們的建議是處理兩個現實問題:(一)發生在台灣的殺人案;(二)同時堵塞香港整體刑事事宜的協作制度的漏洞。我們建議在現時的法律框架之內,堵塞這些漏洞,並且把個案方式安排與一般長期安排作出明確區分。我們現時的建議是仿傚英國和加拿大實行了很多年的類似個案方式移交安排,以及參考在新西蘭等國家的類似工作模式。現行兩條條例之下的人權保障和程序保障,將會全部保留。

  在收到單一個案移交請求的時候,特區政府有全權去決定處理或者不處理,而所用的人權及法律保障,將會和長期協定的一樣,例如禁止政治目的的移交、必須符合兩地雙重犯罪的原則、死刑不移交、一罪不能兩審、不可移交至第三個地方等等。

  自從修訂建議公布後,我一直透過不同場合解釋有關的修訂工作,包括會見傳媒、向傳媒解釋和回應查詢、應邀與政黨解說、以及應邀與本地及外國商會、不同機構和團體會面。從所收集的意見可見,支持的比反對的多,因可加強香港在移交逃犯及相互法律協助方面的制度,堵塞漏洞。但也有意見對「雙重犯罪」原則不了解,或對可移交罪類表示不明白或有一些憂慮。所有這些意見,在制定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我們都有充分考慮。

  主席,移交台灣殺人案的疑犯是有時間性的考慮,要盡快處理。我們已收到台灣就這件案提出的請求,要求提供資料、提供刑事司法協助,以及將疑犯移送台灣受審。我們已與台方溝通,就案件的相關事情進行商討。我們希望以務實、互相尊重的態度與台方達成安排,我們只談個案本身、人權和法律保障。如果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我們便有法律依據,與台灣落實以個案形式處理與殺人案有關的合作。

  在今早,我回答議員的質詢時,已經說明我們已經跟台方溝通,商討有關案件的事情。雖然我已經說明跟台方溝通,但楊議員亦充耳不聞,仍然說我們沒有溝通,這與事實是不符。

  主席,台灣殺人案顯示了我們必須處理制度上的不足,亦證明了將來類似的嚴重罪行,絕對有可能發生在現時簽訂了長期協定的20個國家以外的地方,只是何時何地,哪個是不幸的受害人。所以我們在處理台灣殺人案的同時,亦必須填補現時制度上的缺陷,不容許香港成為罪犯藏身之所,不容許市民大眾的安全被威脅。我反對楊議員的動議,我會聆聽議員的發言後再作回應。

  多謝主席。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