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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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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區諾軒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香港現已分別與32個和20個司法管轄區(當中不包括台灣),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及移交逃犯協定。近日,保安局提交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建議,並指出該建議的觸發點是一宗在台灣發生涉及港人的謀殺案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據悉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曾三次向特區政府提出司法協助請求,政府有否作出回應;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有關回應由哪個決策局或政府部門作出,以及有何跟進行動;如否,原因為何;
 
(二)根據《基本法》,特區政府須否事先獲得中央批准,才可與台灣當局商討引渡疑犯事宜;如果須要,特區政府有否就該案件尋求批准;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展開修訂上述條例的立法程序,會否影響執行上述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協定,以及會否引致任何司法管轄區終止有關協定?

答覆:
 
主席:
 
  二○一八年年初台灣發生一宗涉及香港人的殺人案,凸顯了兩個現實問題:
   
(一)地理限制妨礙與一些香港以外地方的合作

  現時的兩條條例,即《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均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其他部分的移交逃犯及相互法律協助要求。我們現時沒有法律容許我們處理這宗台灣殺人案。上述地方的逃犯,包括台灣的逃犯,可以利用這漏洞在香港躲藏,去逃避負上法律上的責任。
 
(二)現行個案方式移交的運作並不切實可行

  按照《逃犯條例》現行的機制,個案式的移交需要藉附屬法例並需要刊登憲報予以實行。立法會審議個案方式的移交時,案情無可避免會被公開。即使逃犯的個人資料被隱蔽,由於有些案情會有其獨特性,進行公開審訊會驚動逃犯,他會潛逃外地。此外,就算能夠拘捕逃犯,他也可以基於其個案細節已被洩露和公開討論,損害其接受公平聆訊的機會,而向當局提出司法挑戰。
 
  另外,《逃犯條例》訂明,在立法會審議期屆滿之前,有關程序和命令(包括拘捕程序)不得生效。因此,在立法會的審議期內(由28至49日不等),即使收到另一地方提出的移交要求,也不能夠採取行動,包括臨時拘捕。在這段期間,逃犯很有可能潛逃,以致日後不能把他拘捕以交付拘押或移交。因此,現行安排在運作上並不切實可行,亦因為這個原因,個案方式的移交過去21年從未啟動。
 
  再者,若香港因案情被公開而未能拘捕疑犯,會對請求方的拘捕行動造成影響,更加會影響其他地方對香港打擊嚴重罪行的信心或質疑我們的能力。
 
  因此,政府提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去處理兩個問題: (一)是處理台灣殺人案;(二)是同時堵塞香港整體刑事司法事宜協作制度的漏洞。有關的條例草案已連同立法會資料摘要於三月二十六日提交予立法會,並將於三月二十九日刊憲。
 
  就區議員問題的三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香港就台灣殺人案與台灣方面是有溝通的。台灣曾於二○一八年三月至十二月致函特區政府,要求就有關案件提供資料、提供刑事司法協助,以及把疑犯送交至台灣接受審訊。香港警方在該案件發生後,亦於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派出三名人員到台灣了解情況。香港也於二○一八年六月致函台方,指香港方面正就案件在兩地所涉的罪行積極進行調查及蒐集證據。此外,我們今年三月也再次聯絡台方,表示希望盡早就案件的有關事情進行溝通。香港方面會在互相尊重、只談個案和事實的原則之下,務實地與台方就有關案件進行溝通。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便會有法律基礎,與台灣落實以個案形式處理與殺人案有關的合作和移送疑犯。
 
(二)香港及台灣兩地沒有長期而具法律基礎的司法互助及移送逃犯安排,現行法例亦存在不切實可行操作程序。今次的修例建議,是特區政府修改本地法例,容許政府可處理台灣殺人案及堵塞制度上的漏洞。我們今次的建議,中央當然知悉。傳媒在三月十六日亦有報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發言人說,香港修訂兩條條例旨在使香港可以與那些尚未有長期合作安排的司法管轄區開展個案合作,所採取的標準也符合移交逃犯的通行做法。
 
  若《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香港便可與台灣有法律基礎去以單一個案方式處理台灣殺人案。
 
(三)《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其中一個建議是把個案方式移交安排與一般長期協定之下的移交作出明確區分。我們多次強調,個案方式移交只是長期合作安排生效前的補充措施,只有在沒有適用的長期協定時,才可使用個案方式移交。我們的建議不會影響任何現行移交逃犯的長期安排,這方面完全保持不變。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目標,是爭取與其他地方訂立長期安排。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