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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辯論《廣播及電訊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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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廣播及電訊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為了令廣播及電訊業在本港能持續發展,政府一直致力更新相關規管架構。繼二○一二年完成第一期更新工作,成立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作為廣播及電訊兩個行業的單一規管機構後,政府現正進行第二期的更新工作,分兩個階段檢討香港廣播及電訊業法例及規管制度,令討論更為聚焦。第一階段集中檢視廣播規管制度,第二階段則聚焦於電訊規管制度。

  《廣播及電訊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落實第一階段「電視及聲音廣播規管架構檢討」的建議措施。

  近年,互聯網廣播服務蓬勃發展,對傳統廣播業帶來競爭及壓力,適當地為傳統廣播業「拆牆鬆綁」,可讓業界能夠有一個較為平衡和可持續的投資和營運環境。

  「電視及聲音廣播規管架構檢討」的結論是現時監管廣播服務的法定架構仍然相稱和合理,應維持不變。現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通訊局依據廣播服務的普及程度,發出不同牌照的兩層發牌機關的安排,亦應保留。同時,互聯網電視及電台節目服務應繼續維持不受廣播發牌機制規管。雖然檢討認為整體規管制度維持不變,但在個別範疇則有放寬的空間。

  我們提出的放寬建議,涵蓋三個主要範疇,分別是放寬「跨媒體擁有權的限制」、放寬「外資控制權的限制」及取消「持牌人必須為非附屬公司的規定」。

  第一,就「跨媒體擁有權的限制」,《廣播條例》及《電訊條例》第3A部規定,除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基於公眾利益批准,否則「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或「喪失資格的人」不可持有或控制免費電視、收費電視牌照或聲音廣播牌照。我們建議從「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及「喪失資格的人」的定義中,刪除過時的類別,例如「非本地電視持牌人」、「其他須領牌電視持牌人」、「廣告宣傳代理商」及「本地報刊東主」等,並同時收窄「相聯者」定義中「親屬」的範圍。

  第二,就「外資控制權的限制」方面,現行《廣播條例》和《電訊條例》第3A部所載列的外資控制權限制,例如持牌人的居港規定、扣減非香港居民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控制權等多項措施,行之有效,我們建議維持不變。鑑於實際運作經驗,我們只建議對受限制表決控權人須取得通訊局事先批准,方可持有免費電視持牌人股份的百分比門檻,由現時的「百分之二、六、十及以上」,輕微調整至「百分之五、十、十五及以上」。

  第三,我們建議取消現行免費電視或聲音廣播牌照不得批給任何附屬公司的規定,讓持牌機構可更靈活營運和發展。

  有關上述建議的詳情,我們已在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詳細交代。就此,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於去年五月亦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回應的持份者大致上支持放寬過時法定要求及理順規管安排的立法建議方向。

  政府一直多管齊下促進廣播業的發展,除立法建議外,其他不需立法的措施亦已陸續推展,例如通訊局已於二○一八年七月修訂其業務守則,放寬電視節目中對間接宣傳的規管;通訊局亦已採納公眾諮詢期間持份者提出的建議,推行一系列行政措施,進一步便利廣播業運作,減低業界的遵行成本。

  主席,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條例草案》,令建議的放寬措施得以早日落實,促進廣播業創新和投資,以及持續發展。

  主席,我謹此陳辭,謝謝。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