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鄉事委員會的代表性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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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朱凱廸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答覆:

問題: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訂明,鄉郊一般選舉所選出的指明鄉村及墟鎮的代表,是有關鄉事委員會(鄉委會)的委員,而鄉委會的執行委員會委員及其他幹事由其委員互選產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目前沒有法例規定鄉委會的組織章程須予公開,政府有否措施確保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了解有關鄉委會的組織章程,並可判斷有關的鄉委會幹事的選舉安排及該選舉的進行,是否一如第576章第62(3)條的規定,即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II部所列明的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一(甲)及(乙)條;

(二)會否考慮透過修訂法例或其他方式,加強鄉委會運作的透明度及問責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把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登記工作,由民政事務總署轉移給選舉事務處,以及加強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及鄉郊代表等選舉的選民登記冊的互通性,從而改善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登記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現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多年來一直致力與鄉議局檢討鄉事委員會(鄉事會)選舉安排。現時,新界二十七個鄉事會選舉須按其《組織章程》進行。為優化鄉事會的選舉程序,民政事務總署在二○○六年與鄉議局及各鄉事會磋商並達成共識,制定了《鄉事委員會選舉範則》(《範則》)。鄉事會採用《範則》作藍本,訂下各鄉事會選舉主席、副主席、執行委員及大會會員的選舉原則、選舉詳情及投訴的處理等。

  其後在二○一二年,民政事務總署聯同鄉議局進一步優化有關《範則》內鄉事會的選舉安排,包括選舉原則、民政事務專員的角色、席位數目、任期、職位出缺的處理、投票資格和喪失投票情況、選民登記、選舉日期、補選安排、提名程序、候選人、提名人和和議人的資格、退選安排、投票和點票程序、投訴處理和就選舉提出質疑的安排等,使其更貼近法定選舉的安排。而各鄉事會亦在其《組織章程》中指明選舉程序必須符合《範則》的規定。

  就各鄉事會執行委員及正副主席選舉而言,由當區的民政事務專員擔任選舉主任,統籌選舉程序,職責包括:
(i)訂定選舉日期、時間、地點、程序及規則;
(ii)監督整個選舉過程;
(iii)編製及發表選民登記冊,及就選民名冊的申索反對作裁決;
(iv)接受候選人的參選意向書或提名書,並決定是否有效;
(v)監察投票日的投票情況;
(vi)監察點票過程;
(vii)宣布選舉結果;
(viii)處理與是次選舉有關的投訴並作出裁決;
(ix)接受及保存候選人提交的選舉廣告文本及有關資料/文件,以及選舉開支及接受選舉捐贈申報書及聲明書;
(x)確認選舉結果。
  
  選舉主任會根據《範則》確保有關選舉妥善公正地進行,同時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II部所列明的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一(甲)及(乙)條的規定。

  民政事務總署會待鄉事會和鄉議局於本年六月完成換屆選舉後,與鄉議局舉行「鄉郊選舉檢討工作小組」會議,研究如何完善鄉郊選舉的安排,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在尊重鄉郊歷史傳統的基礎上,積極探討如何再進一步優化鄉事會選舉。
  
(三)根據相關選舉法例規定,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登記資格,與涉及立法會地方選區及區議會選區選舉的選民登記資格並不相同。就居民╱街坊代表選舉而言,選民有居住年期的規定,申請人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在緊接申請登記當日之前的三年內一直是有關鄉郊地區的居民;而「居民」的定義是申請人的主要住址是在該鄉郊地區內,而該主要住址是指申請人居住的並屬其唯一或主要家居居住地方的地址。而原居民代表選舉方面,只要是該村的原居民或是該村的原居民的配偶或尚存配偶,無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是否居於香港,亦可登記成為選民。至於要成為地方選區選民,申請人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通常在香港居住,登記住址只要是其本人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並無居住年期的規定,申請人亦沒有與原居民身分有關的要求。

  基於兩類選舉的選民資格不同,民政事務總署和選舉事務處各自編製獨立的選民登記冊。如將兩套登記冊合併及以自動方式作登記,會引致某些不符合資格的人士被錯誤登記為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或地方選區選民。

  為保持選民登記制度的公信力及提高選民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民政事務總署定期與選舉事務處覆核居民╱街坊代表選民登記住址,並會在有需要時作出跟進調查。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