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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規管一手私人住宅物業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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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回覆︰
 
問題:

  政府在去年六月二十九日宣布六項房屋政策新措施,其中兩項是:(i)建議修訂《差餉條例》(第116章),就空置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徵收額外差餉,以及(ii)修改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要求發展商每輪推售的住宅單位數目均不能少於有關預售樓花同意書所涵蓋的住宅單位總數的20%,即時生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修訂第116章的立法時間表為何;
 
(二)會否按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空置時間遞增的方式釐定額外差餉的水平;如否,原因為何;
 
(三)自修改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措施生效以來,地政總署批出住宅項目預售樓花同意書的數目,並按項目名稱以表列出以下資料:(i)門牌號碼、(ii)住宅單位總數、(iii)申請預售樓花同意書日期、(iv)批出預售樓花同意書日期,以及(v)預計項目落成日期;
 
(四)是否知悉,第(三)項提及的每個住宅項目的首三輪樓花銷售安排的詳情(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住宅項目名稱:
銷售安排 首輪 第二輪 第三輪
預售樓花同意書所涵蓋的住宅單位總數(T)      
推售單位數目(A)      
A佔T的百分比      
A當中:公開發售的數目及百分比      
A當中:招標出售的數目及百分比      
A當中:分別按以下方式推售的數目及百分比
在首輪及第二輪均公開發售 不適用   不適用
在首輪公開發售,但在第二輪招標出售 不適用   不適用
在首輪招標出售,但在第二輪公開發售 不適用   不適用
在首輪及第二輪均招標出售 不適用   不適用
在三輪均公開發售 不適用 不適用  
在首輪及第二輪公開發售,但在第三輪招標出售 不適用 不適用  
在首輪及第三輪公開發售,但在第二輪招標出售 不適用 不適用  
在首輪公開發售,但在第二輪及第三輪招標出售 不適用 不適用  
在首輪招標出售,但在第二輪及第三輪公開發售 不適用 不適用  
在首輪及第三輪招標出售,但在第二輪公開發售 不適用 不適用  
在首輪及第二輪招標出售,但在第三輪公開發售 不適用 不適用  
在三輪均招標出售 不適用 不適用  
 
(五)鑑於據報某樓盤的首三輪樓花銷售安排如下:每輪銷售均推售約150個單位,但第二輪及第三輪銷售安排中新推售的單位分別只有55個及七個,而該三輪銷售合共只涉及預售樓花同意書所涵蓋的住宅單位總數的約30%,政府有否研究,該推售單位手法有否違背修改預售樓花同意方案措施的政策原意;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有,有何跟進行動;如研究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六)會否規定,發展商不得把具一定規模的住宅項目的單位以招標方式推售;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會否就每輪銷售安排中以公開發售及招標方式推售單位的比例或最低數目作出規定;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會否就個別單位可重複以招標形式推售的最多次數作出規定;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地政總署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所提供的資料,我現就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回覆如下:
 
(一)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宣布將就空置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徵收「額外差餉」,以促使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盡早推出市場。政府建議修訂《差餉條例》(第116章),要求獲發佔用許可證達12個月或以上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的發展商,每年向政府申報單位的狀況。如果這些一手單位在過去12個月內,有超過六個月的時間並未作出租用途,有關發展商須繳付「額外差餉」。「額外差餉」會由差餉物業估價署按年徵收,金額為該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即200%)。政府正聽取立法會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並同步草擬《差餉(修訂)條例草案》的細節,計劃在二○一八/一九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二)「額外差餉」的目的是促使發展商在合理時間內出售或出租已落成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我們認為一個劃一而有足夠力度的稅率有助達致這個目的,也較累進稅率簡單易明,易於執行。
 
  根據我們的初步建議,如發展商在過去12個月內,租出有關一手單位超過六個月,便無須繳付「額外差餉」。換言之,視乎單位出租情況,持有一手單位的發展商未必須連續數年繳付「額外差餉」(舉例而言,可能只須在第一年、第四年和第六年繳付「額外差餉」)。在這情況下,以累進形式徵收「額外差餉」或會導致制度過於複雜,難以執行。
 
(三)為了增加市場的透明度和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宣布修改「預售樓花同意方案」,要求發展商不論透過何種方式銷售樓花(包括公開發售、招標及拍賣),每次推售的住宅單位數目,均不能少於有關預售樓花同意書所涵蓋的住宅單位總數的20%。如果剩餘未賣出的住宅單位數目少於總數的20%,發展商須一次過推售所有剩餘單位。新規定已在宣布當天生效,並適用於地政總署當時正在處理的預售樓花同意書申請及在該日之後收到的新申請。
 
  截止二○一九年二月底,地政總署在新規定生效後合共就30個住宅項目批出預售樓花同意書。相關資料載於附件一。當中19個項目已推出市場發售,有關銷售安排的統計數字載於附件二。我們沒有每個項目首三輪銷售安排按發售方式分類的累計統計數字。
 
(四)因應銷售情況有變,發展商或會暫停出售某些單位,並提供文件說明某份銷售安排已不再適用。發展商或會於稍後時間重新推出這些單位並就此發出新的銷售安排。按20%的新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發展商發出的每份銷售安排(包括以公開發售及招標方式推售單位,及因銷售情況有變而重新發出銷售安排)須涵蓋最少20%的住宅單位(或所有剩餘單位,視情況而定)。
 
(五)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621章)(《條例》),賣方若以招標方式銷售一手住宅物業,無須提供價單,但仍須符合《條例》下其他各項規定,包括提供售樓說明書、載有銷售安排的文件以及成交紀錄冊。在成交紀錄冊中,賣方須列明包括臨時買賣合約/買賣合約的日期、成交價、支付條款(包括售價的任何折扣,及就該項購買而連帶提供的贈品、財務優惠或利益)等資料。賣方亦須在售樓處提供發展項目的成交紀錄冊,以及在發展項目的互聯網網站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資訊網提供有關成交紀錄冊的電子版本,供公眾閱覽。我們相信以上規定可有助確保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以及對消費者的保障。
 
(六)政府會繼續留意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情況。現階段沒有計劃在「預售樓花同意方案」下就發展商以招標方式推售的單位數目、比例或次數等作規定。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