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規管利用動物作招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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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有不少餐廳、咖啡館及未領有食肆牌照的店鋪在處所內飼養動物供顧客賞玩,以作招徠。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這些動物的處境往往極不理想,包括缺乏休息時間、活動空間狹窄,而且未獲提供充足糧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政府有否收到在上述處所內動物遭虐待的投訴;如有,詳情為何;
 
(二)過去三年,政府有否統計該類處所的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現行法例有否規管(i)食肆經營者利用動物作招徠及(ii)未領有食肆牌照的處所經營者提供非現場烹製的食物(例如杯麵、餅乾及紙包飲品)供顧客在店內享用;如有,詳情為何;
 
(四)過去三年,政府有否檢控上文第(三)(ii)項提及的處所的經營者無牌經營食肆;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三年,政府有否引用《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就食物業處所內發現動物對有關的經營者提出檢控;如有,詳情為何;
 
(六)過去三年,政府有否派員喬裝顧客,調查該等處所的經營者或顧客有否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會否修訂法例,以加強規管利用動物作招徠的商業行為,以保障動物權益?
 
回覆:
 
主席:
 
(一)過去三年,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曾接獲一宗有關咖啡館涉嫌殘酷對待其飼養兔子的投訴,經調查後沒有發現涉及殘酷對待動物情況。有關咖啡館同時涉及無牌經營食肆,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已提出檢控。
 
(二)及(三)所有持牌食物業處所均須符合《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例》)的規定,保護食物免受污染。由於動物的身體、皮毛及排泄物均可能帶有病原體和寄生蟲,或會成為污染食物和設備的源頭,為保障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規例》第5(3)(b)條規定,食物業處所的食物室(包括廚房)不得容受或准許活的禽鳥或動物存在。
 
  另外,《規例》第10B條禁止任何人將狗隻帶進任何食物業處所內,並訂明任何從事食物業的人士不得明知而容受或准許狗隻在其食物業處所內出現,規例容許的例外情況只有該等狗隻為視障人士充當嚮導(進入食物室(包括廚房)除外)或與執行法定工作有關(如警犬)。
 
  除《規例》第10B條的規定外,食物業處所內存有其他動物並非牌照的主要規管事項,但持牌人須保持食物業處所妥善清潔及狀況良好。同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定,所有在本港出售供人食用的食物必須適宜供人食用,因此食肆持牌人有責任確保其食物安全及其處所的環境衞生。
 
(四)根據《規例》第31(1)(b)條,任何人經營涉及出售膳食或非瓶裝的不含酒精飲品(涼茶除外)供人在其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業,須申領食環署簽發的食肆牌照。
 
  過去三年,食環署曾就無牌經營食肆的處所分別提出1 711、1 604及1 710宗檢控,該署沒有備存這些處所利用動物作招徠的分項數字。
 
(五)過去三年,食環署曾就食物業處所持牌人違規容受或准許動物進入食物室提出一宗檢控。
 
(六)漁護署人員如接獲市民投訴殘酷對待動物,會在巡視後對涉嫌違法的處所適當跟進調查。
 
(七)我們檢視海外有關動物福利的法例,以及考慮動物福利機構和其他持份者的意見後,計劃於今年年中就加強保障動物福利的建議諮詢公眾,當中包括研究在法例中引入對動物照顧者施加須謹慎照顧其動物責任的概念,即要求飼養動物人士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其動物的福利,例如必須為其動物提供適當的照顧和充足的活動空間等。根據這些建議,上述所指的「動物照顧者」包括有飼養動物的處所負責人。我們會在參考公眾諮詢期間接獲的意見後,制訂有關的立法建議。以動物作招徠的商業行為,如不涉及殘酷對待動物或沒有謹慎照顧動物,政府並無計劃以法例規管。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