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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業監管局收取新使用者收費的附屬法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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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星期五(三月二十九日)在憲報刊登《2019年保險業(訂明費用)(修訂)規例》(《修訂規例》),讓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收取新的使用者收費,以收回提供特定服務的成本。
 
  保監局作為獨立的監管機構,在財政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保監局獲賦權收取各項費用,當中包括就特定服務的使用者收費。首批共11項較常使用服務的收費已自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實施。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七日)表示:「《修訂規例》旨在引入第二批共12項使用者收費。項目主要包括與轉讓業務相關以及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不同條文各種會計要求的修改的費用,主要適用於保險公司或其核數師。在釐定收費水平時,使用的計算方法基本上與政府採用的方法一致。」
 
  《修訂規例》會在二○一九年四月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修訂規例》的條文將於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實施,而第4(2)條則暫定於二○一九年下半年,在新的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生效時同時實施。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