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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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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三月二十六日)通過向立法會提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在四月三日進行首讀。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處理發生在台灣的謀殺案,同時堵塞香港整體刑事事宜的協作制度的漏洞。
 
  保安局發言人稱,政府建議在現時的《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法例第525章)內作出修訂,以堵塞漏洞,並把個案方式安排與一般長期安排作出明確區分。現時法律框架之內的人權保障和程序保障將會全部保留。
 
  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的建議參考了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和加拿大)已實行多年的類似個案方式移交安排。

  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如下:

《逃犯條例》
 
(一)把個案方式移交安排(將界定為「特別移交安排」)與一般長期移交安排區分;
 
(二)訂明特別移交安排將適用於香港和香港以外任何地方,而且只有在沒有適用的長期移交安排時,才可使用;
 
(三)特別移交安排所涵蓋的罪行包括現時《逃犯條例》附表1載列的46項罪類的其中37項,以及涉及的罪行必須可判監三年以上,並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特別移交安排不處理的罪類共九項(見附件);
 
(四)指明《逃犯條例》的程序(除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以啟動特別移交安排的移交程序外)將適用於特別移交安排,並會按照就某人作出的特別移交安排,對可移交的情況施加進一步限制;
 
(五)規定由行政長官發出或根據其權限發出的證明書是作出特別移交安排的確證,也是啟動移交程序的基礎。啟動程序並不表示逃犯一定會被移交,因為有關要求須經所有法定程序處理,包括由行政長官授權進行、法院進行交付聆訊程序,以及最後由行政長官發出移交令。《逃犯條例》下的其他程序保障,例如可申請人身保護令、申請因延遲而予以釋放、就行政長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等,一律維持不變;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一)取消條例中適用範圍的地理限制;以及
 
(二)訂明當長期相互法律協助安排已設立並生效時,會取代基於互惠承諾的個案方式合作安排。

  保安局在有關建議的諮詢期間,收到約4 500份意見,當中約三分之二支持有關建議。
 
2019年3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4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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