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於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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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就沙田至中環線項目紅磡站擴建部分及其鄰近的建造工程調查委員會中期報告、「三隧分流」隧道費調整方案,以及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建議舉行記者會。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運輸)黎以德和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司法互助)林美秀亦有出席。以下是李家超的開場發言:

  自從二月十五日我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匯報保安局的建議,修訂《逃犯條例》以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之後,社會上有不同的意見,特別是在《逃犯條例》的修訂方面。我首先重申,修訂建議是為了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時,是填補制度上的漏洞,設立一個有效可行的方法,讓香港可以和未簽訂長期協定的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用同一標準,以單一個案的方法處理移交逃犯的請求,畢竟我們只與20個國家簽訂長期協定。

  保安局之後收到不同的意見,包括3 000份支持的,1 400份反對的,亦有小部分提出其他方案的。在過去幾星期,我和律政司的同事應邀向不同界別的人士,介紹和解釋條文以及罪類的內容,例如有些是擔心會涉及政治目的、有些是因為不熟悉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不了解雙重犯罪的原則、不熟悉運行的細節和罪類的涵蓋範圍等。考慮所有因素和意見之後,我們在草案內,會將長期協定和單一個案移交安排,明確分開。長期協定的一切法律和制度,完全保留不變。而單一個案的移交安排,只納入37項罪類。我們亦會提高門檻,只處理可判監超過三年以上,在香港而言,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我們相信,單一個案式移交安排運作了一段時期之後,公眾會明白有關的法律和制度如何被應用。

  未被納入單一個案移交安排的九項罪類是:

─ 《逃犯條例》內的罪類(10)即與破產有關的罪行
─ 罪類(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罪行
─ 罪類(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 罪類(14) 與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有關的罪行
─ 罪類(21) 與環境污染和公眾衞生有關的罪行
─ 罪類(27) 與控制貨物的進出口或資金移轉的罪行
─ 罪類(35) 與非法使用電腦有關的罪行
─ 罪類(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 罪類(40) 與虛假商品說明有關的罪行

  決定不納入這些罪行,保安局的考慮包括:

- 香港現時已簽訂的20份長期協定,由於要雙方同意,不是每一份都納入全部46項罪類。例如,和芬蘭的協定是涵蓋21個罪行項目;加拿大是27;荷蘭是30;澳洲是31;德國是46; 
- 另外,很多意見都源於不太了解雙重犯罪原則的實際應用;以及
- 因不熟悉移交安排的細節,法律程序和保障條文會如何應用等。

  我們相信這些不熟悉又或者不了解的問題,會在單一個案移交安排實際運作了一段時期後,因認識而得以消除。

  在收到單一個案移交請求時,特區政府有全權去決定處理或不處理。而所用的人權和法律保障,將會和長期協定一樣。例如禁止政治目的移交,必須符合兩地雙重犯罪原則,死刑不移交,一罪不能兩審,不可移交去第三地方等。在單一個案移交安排,容許行政長官簽署證明書去啟動程序,做法仿效英國、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國家。我再強調簽訂長期協定是主體和主要的移交逃犯安排。單一個案移交只是填補在未有長期協定的真空期的補充措施。草案將會說明個案形式的移交,只在沒有適用的長期協定的時候,才可以使用。我強調單一個案移交,完全不影響現在已簽訂的長期協定,亦完全不會影響未來將會簽訂的長期協定,現行長期協定的相關法律和制度完全保持不變。

  由於我們要盡快處理台灣殺人案,保安局決定於四月三日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以期盡快展開立法會的討論及審議工作。

  我們已收到台方協助及移送疑兇的要求,亦已經和台方溝通,我們會本着互相尊重的原則,以務實的態度,只談個案的本身、人權保障及程序,進行商討。希望可在草案獲得通過之後,立即展開移送疑犯的安排。多謝各位。



2019年3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