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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發出《實務守則》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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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今日(三月二十日)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處置條例》)第196條,就《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吸收虧損能力規則》)發出《實務守則》有關「吸收虧損能力」的章節。
   
  《吸收虧損能力規則》於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賦予金融管理專員作為銀行界處置機制當局若干酌情決定權。《實務守則》之「吸收虧損能力」就金融管理專員擬如何行使有關權力,包括將認可機構及其集團下某些公司歸類為「處置實體」或「重要附屬公司」的權力提供指引。這些實體將須維持最低限度的吸收虧損能力水平。《實務守則》之「吸收虧損能力」特別訂明金融管理專員的規劃假設,即當在香港註冊為法團的認可機構的綜合資產總額超過3,000億港元,須符合有關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要求。
   
  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陳德霖表示:「為確保日後一旦有香港認可機構倒閉,仍能以有序方式予以處置,以避免影響金融穩定及盡量減少動用公帑的風險,規定香港認可機構須維持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資源,是邁向這個目標的重要一步。」
   
  《實務守則》之「吸收虧損能力」草擬本於去年進行諮詢,諮詢期由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共接獲七份意見書。香港金融管理局已仔細研究所有意見,並按適當情況納入最終訂本。
   
  《實務守則》之「吸收虧損能力」章節可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網站下載。
 
2019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