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動議二讀《2019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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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9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9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有關法例,使司法機構可實施有關延長法官及司法人員法定退休年齡的多項建議及相關安排。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級別法院持續面對招聘困難。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堅信延長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有助司法機構招聘最優秀的法律人才,以及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挽留現職法官及司法人員,讓他們可繼續以他們的經驗和才能服務社會。
 
  此外,法官及司法人員現時的法定退休年齡一般較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官的退休年齡為低。
 
  為此,司法機構就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進行研究後,向政府提出多項建議。政府在仔細研究後,全盤支持有關建議。主要建議概述為以下幾點。
 
  首先,在法定退休年齡方面:
 
(i)將終審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的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齡由65歲延長至70歲;
 
(ii)為免窒礙較低級別的法官及司法人員的事業發展,並有助注入新血,將區域法院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齡維持在65歲;以及
 
(iii)將土地審裁處成員、裁判官及其他屬裁判官級別的司法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由60歲延長至65歲;
 
  第二,在提早退休年齡方面:
 
(iv)將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法官的法定提早退休年齡,由60歲相應提高至65歲;
 
(v)為土地審裁處成員、裁判官及其他屬裁判官級別的司法人員引入60歲的法定提早退休年齡;以及
 
(vi)為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法官引入新設的60歲法定酌情提早退休年齡,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決定是否批准酌情提早退休;
 
  第三,在酌情延長任期安排方面:
 
(vii)與其他級別的法官及司法人員相類,訂明可酌情延長區域法院法官的任期,總計不得超過五年;
 
  在過渡安排方面:
 
(viii)提供機制讓現職法官及司法人員選擇是否轉至新退休安排。
 
  為落實建議,我們提出《條例草案》,建議對四條條例作出修訂,即《高等法院條例》、《區域法院條例》、《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以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條例草案》除了落實上述建議外,也就相關安排提供了適當的細節。其中包括現行法官及司法人員選擇是否轉至新退休安排的具體安排,例如他們一般須在法例生效兩年內作出選擇;作出選擇後,相關退休安排將適用於有關法官或司法人員任職司法機構的整段期間内,不論他是否可能在該段期間晉升至更高級職位。
 
  落實建議的法例修訂,有助司法機構維持不同級別法院的人手,而這點對確保司法機構的運作效率和成效,至為重要。
 
  我們已就多項建議諮詢多個持份者,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以及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他們均表示支持。
 
  主席,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讓司法機構得以實施延長法官及司法人員法定退休年齡的建議及相關安排,以助吸引及挽留司法人才。
 
  我謹此陳辭,多謝。



2019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