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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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陳百里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在本年一月二十三日回答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政府一直透過《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及行政長官在該條例下訂立的規例,實施及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針對十四個地方和兩個組織施加的制裁或限制。過去五年,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及香港海關(海關)分別就201宗及99宗懷疑違反制裁的個案進行調查。負責相關執法工作的人手包括警務處相關調查組的69名人員及海關貿易管制處的47名人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個案按所涉受制裁地方/組織劃分的數字(以表列出);
 
(二)有否評估目前的執法人手是否足夠;如有,結果為何;有否計劃增加人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目前是否按照受制裁地方/組織調配執法人手;如是,詳情為何,以及有否按出現違反制裁行為的風險調配執法人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會員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須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決定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而採取的措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須按外交部的指示,實施聯合國安理會所議決的制裁,以履行國際義務。
 
  現時聯合國安理會共針對十四個地方(註一)和兩個組織(註二)施加制裁或限制。特區政府透過《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條例》)及行政長官在《條例》下訂立的規例,全面執行聯合國安理會針對該十四個地方和兩個組織施加的制裁或限制。
 
  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和香港海關(海關)是《條例》的執法部門。一般而言,警務處主要負責財政制裁、金融交易或移轉資金等制裁措施的相關執法工作,而海關則主要負責與武器和其他受制裁物品的供應、售賣或移轉有關的執法工作。兩個執法部門一直以不偏不倚的態度,依法嚴肅跟進任何懷疑違反《條例》的個案。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為確保調查工作的完整性及機密性,政府不會公開個案詳情,包括相關個案所涉及的地方或組織。
 
(二)政府一直留意執法部門處理懷疑違反聯合國制裁個案的人手安排,並按需要提供足夠資源。警務處的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負責的工作包括執行《條例》,該調查組的人手將由現時的六十九人,在二○一九至二○年度增加至七十九人。至於海關,除了在各邊境管制站負責實地查驗貨物的人員外,其貿易管制處有四十七人負責包括執行《條例》等工作。政府會繼續按需要向警務處及海關提供足夠資源。
 
(三)警務處及海關負責執行《條例》的人員均受過相應訓練,有足夠能力調查和跟進涉及不同受制裁地方或組織的懷疑個案。警務處及海關會因應每一宗懷疑個案,靈活調配人手跟進,而非指派個別執法人員專職負責特定的受制裁地方或組織的個案。此安排在能更有效善用人手之餘,亦確保所有懷疑個案均獲妥善跟進。
 
註一:這十四個地方是阿富汗、中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幾內亞比紹、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亞、馬里、索馬里、南蘇丹、蘇丹,以及也門。
 
註二:這兩個組織是伊黎伊斯蘭國及基地組織。



2019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