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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於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答問內容(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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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三月十九日)上午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的答問內容:

記者:特首,想問一下移交逃犯的新安排那方面,有沒有可能真的可以剔除商業罪行元素,令商界可以釋除疑慮?第二,想問「明日大嶼」,即將公布初步估算數字,未來有沒有方法可以游說市民或議員去支持,以及政府有沒有一個要立法會通過研究撥款的死線?

行政長官:我先回答「明日大嶼」,我知道發展局局長將會在下午召開記者招待會解釋如何推進「明日大嶼願景」的填海計劃。當然大家記得,在維港以外用人工島方法的填海計劃,是經過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很努力做的廣泛公眾參與後,得出來的一個受市民支持的土地供應方法,亦與特區政府過去一段很長時間所做的研究吻合,現在迫在眉睫的工作是將多個土地供應的選項都落實執行。這個「明日大嶼願景」填海計劃的執行是需要一個很詳細的可行性研究,所以需要盡快爭取這接近五億多元的研究經費。當然我希望越早通過越好,使我們可以展開相關工作,因為填海計劃事實上有很多程序,亦需要很多時間,所以越早能夠啟動越好,我也在此呼籲立法會議員支持我們這方面的工作。據我所了解,今日下午發展局局長將會分析的,主要回應在公布了這些填海計劃後,有一些說法指是「倒錢落海」──第一就是認為很浪費;第二就是認為填海費用,包括一些基建的費用是我們不能夠負擔的,所以我相信他今日下午主要希望可以釐清這個問題,告訴大家──沒錯,做填海的工程、做基建的連繫是需要動用公帑,但財政司司長早前亦說過,這些是我們可以負擔的,而且這個項目是有相當巨大的回報。如果我們撇除社會的回報、房屋供應的回報,至少只看數字都是有好好的回報,因為這些土地除了是建公營房屋之外,在私營房屋及第三個核心商業區裏的寫字樓用地、商業用地,全部都是非常有價值的。局長在下午可以詳細回應大家在這方面的提問。

  至於保安局局長提出希望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目的,我再清楚講一次──是希望可以完善目前相關機制,以維護公義及確保公共安全。因為今日我們透過簽訂一些雙邊協議作移交逃犯和刑事方面的法律合作是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分別都是簽了二十個地方和三十多個地方,有一些其他地方如果是有人犯了嚴重罪行後逃到香港,我們是沒辦法可以將他交還給相關司法管轄區去接受法律裁決。但是公布後聽到有很多關注,所以保安局局長真是馬不停蹄,我留意到他每天都走很多場去向商界及其他界別解釋,在這條移交逃犯的條例今日的設計都是有很多保障--對於人權有保障、對於程序有很多保障,希望可以釋除這些疑慮。當然任何政府的施政工作,尤其是涉及法律的修訂,最終是要交給立法會。經過了諮詢及聽了那麼多意見,我們在制定那條例草案會否作出一些改變或者一些細化,這我要等保安局局長完成了他這一輪去解釋、去聽意見之後再處理。不過,這件事有一定的時間性,因為是發生了一個涉及香港居民懷疑在台灣謀殺了另一位香港居民後逃回香港,今日的法律和我們的安排是不能夠處理這宗個案,但社會上,特別是家屬和立法會議員,在過去一年都不停地要求特區政府處理時一定要體恤他們對於公義不能彰顯的關注。我們現在計算時間,如果在今年七月前未能夠找到一個法律可行的方法處理這個個案,我們便會出現家屬或立法會議員很不願見的情況,所以是有這個時間性的問題。
 
記者:接下來的選舉有否影響到你二十三條立法工作的一個氛圍?另外,其實政府現在有否已在做一些就二十三條的前期研究工作?另外,想問現在你要交給國務院那份民族黨的報告寫得進度是怎樣?謝謝。
 
行政長官:第一,我留意到今年在兩會期間,事實上每年在兩會期間都會多了討論關於《基本法》二十三條本地立法這個議題。我在此再重申在這件事上我的立場。我每一年在《施政報告》都向大家說我的立場,這個立場直至有另一個立場替代,仍然是本屆政府、我本人的立場。對於《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我的立場是這是我們的憲制責任,需要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進行這個立法工作,但正如我一向公開表示,政府需要審時度勢、謹慎行事,我本人要繼續努力創造有利條件來進行這個相當複雜而且很富爭議性的工作。經過去年發生的事,我在二○一八年《施政報告》亦特別強調,在未有本地立法之前,並不等於我們對於違反憲法和《基本法》、試圖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視若無睹,亦不等於我們對可以用來處理若干應嚴厲禁止的行為的香港現行法例「備而不用」。去年保安局局長引用在《社團條例》下的權力採取了行動,禁止香港民族黨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早前中央人民政府發出一個公函支持特區政府採取這個行動,亦得悉這個行動已經完成了在行政機關的程序,換句話說,當事人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上訴亦已處理,所以發出這個公函,希望我提交一個報告將整個過程,它們的法律根據、程序,再清楚寫一次給中央人民政府。這個報告正在編寫,相信不需要很長時間我都可以做完。當時我說我的傾向是這個報告是要公開的,因為既然要求是一個公函的形式,行政長官作為特區之首交了這個報告,我傾向都要公開,到我編製完這個報告之後,我會向中央政府說我希望能夠公開這個報告。如果在公開的時候不能夠做到全面的公開,不是我的問題,而是法律問題。我在上一次都說,因為可能還有一些司法程序,譬如要申請司法覆核,所以究竟在公開的報告中會否影響這些司法程序,我一直和律政司研究中,到我們交報告時這個研究應該都會做完,屆時一併公布情況是怎樣。多謝大家。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9年3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3時3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