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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下三項附屬法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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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十五日)在憲報刊登《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規例》)、《2019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7)公告》(《附表7公告》)和《〈2018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以期劃一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展示公司名稱和披露公司是否屬有限公司方面的責任。

  《2018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修訂條例》)實施後,財政司司長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05A條及第805B條制訂了《規例》,旨在就非香港公司,訂明須展示公司名稱和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披露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的規定。

  《附表7公告》旨在把《規例》下的若干罪行納入《公司條例》附表7內。附表7述明在某些條件下可不就之提出訴訟的罪行。

  《生效日期公告》旨在把二○一九年八月一日定為《修訂條例》尚未生效條文的生效日期。《規例》和《附表7公告》會在同日生效。

  三項附屬法例於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省覽,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並於二○一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2019年3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