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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談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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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三月十三日)到訪離島區議會後,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
 
保安局局長:多謝各位傳媒朋友。第一,我想告訴大家自從保安局提出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建議之後,我們總共收到4 500個意見,其中3 000個表示支持,另外有1 400個不同意,亦都有提出一些其他意見的。
 
  支持的理由大概歸納為:這是一個符合公義的做法;第二,不希望香港變成一些逃犯可以逃避法律責任這個現象;第三,有一些支持意見認為,我們要確保香港市民不要受到這些逃犯可能帶來的安全及治安威脅;更有很多支持的都認為台灣殺人案必須要處理。
 
  反對的意見可歸納為幾方面。第一,就是有些對於內地司法制度的一些看法,這些我不打算在這裏評論,因為這是一些他們的看法。但我必須強調,這次我們保安局的建議,是以同一標準去向全世界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當我們跟他沒有長期協議的時候,怎樣以個案形式去處理有關的一個我們亦都認為需要處理的個案。這個標準會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同樣適用,而這個標準亦都符合我們一般逃犯移交的國際做法,包括我們參考了聯合國在移交逃犯方面的一些範本。
 
  再者,我亦都希望大家將焦點分開。長期協議是我們主要和主體移交逃犯的做法。現在所提的一個以個案形式移交的(做法),只是當我們和某一個司法管轄區未有一個長期協議的時候,我們希望以個案形式,按着實際情況、以案情的需要、以互相尊重的態度去處理一些我們應該處理的一些個案。
 
  第二種是有些擔心政治的理由而被移交。我們現在的建議就是沿用現有《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裏面所要求的所有保障。為了讓大家清楚,或者我讀一讀有關條文。這些條文都是法律上的條文。例如,有一個它們必須遵守的就是雙重犯罪的原則,雙重犯罪的原則即是說我們無論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它提出的要求要符合當地法律的犯罪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他(疑犯)必須,如果發生在香港,是犯了我們的刑事條例。他(疑犯)是犯刑事罪,而且必須是嚴重的,即是說可以判監禁最少一年,而且亦都是在我們罪類裏面的,這個在我們《逃犯條例》第503章第2條(2b)裏面說得很清楚,這個行為如果在香港發生的話,是會構成一個香港的罪行。政治罪行是不移交,這個在我們《逃犯條例》第5條(1a)裏面說得很清楚,屬政治性質罪行是不移交。我們《逃犯條例》裏面亦說得很清楚,如果檢控是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或者政治意見之下提出,是不移交。這個條文在第5條(1c)裏面說有關的移交要求,雖然宣稱是因為有關罪行而提出,但實際上是由於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這個人而提出的,是不移交的。有條文亦說明,如果因為這些元素而導致對他不利,是不移交,這是在第5條(1d)裏說得很清楚。如果這個人,可能是因為他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在審訊的時候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或拘留,又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這樣也不會移交。另外,(條例)也說明,只可以在我們大家協議了的情況之下,才可以提出有關檢控,即是說在移交令以外的控罪是不能提出的,這亦在我們的條例裏說得很清楚,剛才所說的第5條(1d)和(1e) (應為第5條(2))裏也說了。
 
  另外,我們也有條例說明不可以將他轉到第三方,這也是在剛才所說的第5條的第2款(應為第5條(5)),就是說不可以轉到第三個地方。接着在我們的條例第5條(應為第13條)也說,死刑是不移交。所以縱觀剛才我所說不能夠再加其他控罪、不能移交到第三方、死刑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如果他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都不移交,這些條款會在我們的修訂建議裏全部適用。
 
  另外,第三點,有些意見擔心商界在他們的日常營商環境裏,會不自覺地犯了刑法而導致被移交。第一點就是剛才我說過,必須要符合雙重犯罪的原則,即是說他在內地的行為,無論是涉及哪一類型,在香港也必須成為一個刑事罪行。所以,如果他是無心之失,又或者錯漏,根本在香港也不會犯法。因為在香港的普通法裏說明,任何刑事罪行是有兩個元素,第一就是行為會觸犯法律;第二個更加重要的是他一定要有犯罪意圖,就是英文所說的mens rea。如果一個人,他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但是沒有犯罪意圖,是不會構成刑事罪行的。這些都是我會繼續向不同人士解釋雙重犯罪以及在刑事罪行方面必須要求的這兩個元素。
 
  我重視不同意見,包括反對的意見,又包括一些提出另外一些方法的意見。我和我的同事,包括律政司及保安局的同事會很謹慎、很小心,亦會以重視的態度去處理。但為何我說必須要謹慎?因為我們沿用了這機制差不多二十二年,我作任何考慮,我必須謹慎去確保我們的機制得以保存,去處理我們必須處理的一些重要嚴重案件。
 
  但是,我必須強調我們是有兩個現實要處理,就是第一,處理台灣殺人案現在法律上不容許我處理的(移交逃犯安排),而收集的意見絕大多數都認為應該要處理。第二就是,因為台灣殺人案明顯地暴露了我們制度上的缺陷,我必須要處理,確保類似的案件,無論是殺人、縱火、強姦、械劫等,兩個月後再發生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我們是否都要處理呢?這是我必須要面對的,亦希望大家明白保安局提出今次修訂的出發點和目的。
 
2019年3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1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