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欠薪、欠付年假薪酬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罰款及緩刑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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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支付工資及年假薪酬予一名僱員。該公司亦沒有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同一僱員,涉及款額約十六萬元。該公司所觸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們的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兩名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判刑向所有僱主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及其他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給僱員,以及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僱員裁斷款項。」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19年3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5分
香港時間18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