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滅罪會後會見傳媒答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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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三月一日)出席撲滅罪行委員會會議後,在添馬政府總部會見傳媒的答問全文:

記者:局長,想問有關民族黨的問題,因為中央也致函了特區政府,要求你們交報告去講如何處理民族黨。我相信報告範圍你自己也有參與其中,其實現在是否已決定了內容寫些甚麼?其範圍是甚麼?另外就是港獨也是重要的議題,會否在報告中交代其他有機會潛在宣揚港獨的團體?以及將來會如何處理港獨問題,會否亦寫進報告中?

保安局局長:行政長官向各位傳媒朋友講述收到中央的函件要求她提交報告的時候,她也向大家解釋過,該報告的內容是大致上會講及在行使《社團條例》去禁止香港民族黨的整個過程、其事實根據,以及法律程序,去說明特區政府是依法辦事的。行政長官亦說過她會傾向公開這份報告,但亦因為有可能有關人士會提出一些法律訴訟,所以她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

  另外就是涉及任何其他的團體,或者個人也好,香港的法律如果對於某一些行為有規限,執法部門是會按照相關的法律去依法處理有關行為。

記者:是否表示那些潛在團體不會被寫進報告中?

保安局局長:我相信我已經回答了你的問題。我們大致上在這階段,行政長官已經表示(報告)會講有關過程、事實根據和法律程序。
 
記者:我有兩條提問,想了解民族黨報告你說特首會按既定事實和法律程序來寫,會否包括你們在行會(行政會議)裏面討論的事情和上訴機制會否向中央反映?如果會的話,公開的程度只會讓中央知道還是讓市民能看到?第二,谷卓恆聲稱四年前在機場被內地國安持槍挾持,警方說曾經拘捕過兩名人士,但其實他們現在就沒有被落案控告,其實當時他們是否真的有攜槍?決定不控告理據是甚麼?這件事有沒有真的發生過?可否作出交代?
 
保安局局長:首先講有關行政長官的報告。剛才也說行政長官表示過,會在報告裏面提及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以及或者繼續運作的過程,而整個過程是根據《社團條例》有關的條文進行的,而《社團條例》裏面的過程除了提及保安局局長的權力以及可以作出決定之外,亦都有提及上訴,整個過程的描述,根據運用《社團條例》第8條及相關條文,涉及的過程細節都會講述的。至於那份報告的公開,剛才已說得很清楚,行政長官已經表明她的傾向,但必須要尋求法律意見,因為有可能這件事情涉及將來的訴訟。
 
  第三個問題你提及媒體上的報道我還沒看,所以在這個階段我沒有任何評論,不過,任何事情在香港發生必須要按照我們的香港法律處理,有關的執法部門當它收到任何人的報案之後亦都會按香港的法律處理。
 
記者:局長,有三條問題。第一條是關於沙特姊妹的問題。昨天是她們留港期限最後一天,政府表示會依法處理這宗案件,但會否有酌情權?會如何跟進案件?第二和第三條是關於逃犯協議,第一,台灣陸委會表示不會以一個中國的原則作交涉,如果今次修例以一個中國的原則,如果台灣堅持,今次修訂後會否最後無法處理這宗台灣案?近期有沒有和台灣正式交涉?第二,政府不斷強調逃犯是會有人權保障,例如有律師代表等等,但是內地和香港的法律基礎始終不一樣,如何能確保逃犯得到保障?如何能釋除公眾疑慮?謝謝。  
 
保安局局長:在我們處理台灣殺人案時,我們一定會本着互相尊重、同一個法律原則,只談個案的實質情況去處理一個實務的法律問題。我亦說過,我們需要問自己,我們是否要容許一個犯了嚴重罪行的罪犯不需要受法律制裁?我們是否容許一個犯了嚴重罪行的罪犯每日在你我之間自由生活?這可能會製造一些安全的威脅。我們提出的建議都是希望填塞這個法律漏洞,用同一個標準與現在未和香港簽有長期協議的任何一個地方,都用同一個標準,互相尊重下,只談個案的實質內容,去處理一個實務的法律問題。第二,我們因為是收到台灣方面的要求提供司法協助,以及考慮將有關的疑犯轉送到台灣受審,所以我們是會跟它聯絡,在這方面會溝通的。
 
  第三是關於法律保障、人權保障的事。第一,在我們現在希望修訂建議裏面所作出的一些條文內,將會講及任何現有的人權及法律保障,在我們《逃犯條例》裏面運作了21年,而法庭亦都處理了不同的案件,有豐富經驗,而亦未有任何有問題的地方,在這樣的現實情況之下,我們是全面,不單只保留,還會運用所有現有《逃犯條例》之下所有的保障。這些保障除了是(有關罪行)一定在香港都是犯刑事罪行,以及不准轉送(有關人士)去其他地方之外,更加有講及是不可以因為一些政治罪行而移交某一個人;亦都講及縱然在要求裏面可能提出一些罪行,宣稱是罪行,但其實是一些包裝,其實是涉及一些政治、宗教、種族或者國籍的,都不能移交,這些已經在現有條文裏面的了。甚至說明如果某個人因為他的政治意見、宗教、種族或者國籍的理由,而在審訊或者拘押期間受到不公平、不合理的對待,亦都不會移交。這些保障都已經在我們現有的《逃犯條例》內,亦都在我們過去21年處理有關案件裏面,在法庭裏面,都需要看這些的。有關人士可以提出任何的抗辯理由,包括我剛才所說的,甚至他自己有關的(理由),他是可以逐一提出來向法庭申述,法庭亦都必須要處理。如果法庭在審核或聆聽這個個案裏面,他覺得表面證據都是不足夠的,因為法律裏面亦都講,法庭在處理有沒有證據去拘押的時候,它要當這宗案件如果在香港發生的話證據是否足夠。所以我會覺得在整個《逃犯條例》裏面,這些已經運用了21年而又行之有效的保障,我們全面在我們的建議裏面都會保存,兼且一點都不更改。所以在確保人權及法律保障,保安局在這方面做得很小心、很謹慎的。我們也說得很清楚,長期協議的移交是我們的主體和主流,我們現在這個以個案形式(移交),亦都是在仿效例如英國、加拿大的做法,我們是很小心去處理有關方面的修訂。當然,我們都在聽意見,這些意見都能幫助我們在最後草擬法律條文內應該怎樣寫。
 
記者:那沙特案呢?
 
保安局局長:有關任何一個入境案件,我不適宜公開去討論它的案情,但是入境處一定會按香港有關的法律,以及我們的入境政策去公平公正地處理它的案件。謝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3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26分